一、存储介质与人关联度的审查
所谓存储介质与人关联度的审查,就是对存储介质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关联性审查,可以判断电子数据的归属,并可以判定电子数据所负载的有关事实是否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关。
二、对实物关联的审查
所谓“实物”关联,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传送、存储的影像物、代码物与实际认定的案件实体物是否具有同一性。
三、对数据关联的审查
所谓数据关联,是指电子数据本身的内容是否与案件有关联。
四、对时间关联的审查
电子数据具有可编辑性,因此在案的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有可能不是真实的时间,那么在时间节点上就与案件没有关联。
五、对空间关联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