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很好的去贯彻去执行,否则,出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目前,我们看到的情况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已被“玩”坏。一些办案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一味求快求效率,不仅没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有些案件,如果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当事人是不构罪的。但是,即便是这样的案件,基于各种各样的功利目的,如果当事人表示不认,检察官几乎都会说如果不认会有多少年的刑罚,在此恫吓下,没有几个当事人敢说不认的,进而签认罪认罚。而律师作为见证人一旦在具结书上签了字,在庭审中也没几个愿意做无罪辩护的。还有,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判决出来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很大程度上会提起抗诉,二审有可能还要加重刑罚。
前段时间,我办理的一个案件就存在类似情况。在我看来,当事人不构罪,至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有鉴于此,我多次向当事人表达了我对案件的无罪辩护观点,遗憾的是,当事人在检察官施加的压力下还是就范了。尽管如此,作为辩护人,我在庭审中还是无比坚定的为她做了无罪辩护。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