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可能“涉黑”
2020年11月11日,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突然被抓,一时引发网民热议。孙大午与其所在的集团到底所犯何事,得以被警方实施如此大规模的抓捕行动?依据警方通报,孙大午等人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被拘押的。作为专门承办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关于孙大午被抓消息映入眼帘的一刹那间我就在想,孙大午被抓是否与涉黑有关,果不其然,随后传出的信息似乎正在逐步印证笔者的分析判断。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不少老百姓也知道凡是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一定不会少了四个特征。至于说四特征中每个特征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区别与联系则是好多老百姓所不能回答的。在有些人眼中,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与经济特征,在公司企业中看起来都是具备的。比如,在公司内部,它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它的部门设置,这是它的组织架构,而且层次分明、组织严密,这是组织特征。在公司内部,发展经济乃重中之重,是一切工作的核心和落脚点,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这是经济特征。那么,在经济特征与组织特征看起来均具备之后,就要看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是不是也具备了。在当今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都呈现暴力,反之,也不可能完全是非暴力的,而是暴力与非暴力共存、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种生存运营模式。
所以,如果说一家公司企业涉黑了,那么,侦查机关会以触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对嫌疑人先行立案,而后,侦查机关可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涉案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线索。随着侦查的向前推进,涉案人员的命运会发生重大变化,有时涉恶,有时涉黑,最终涉什么,基础看案情,关键还要看“指示”。这不,孙大午案可能就是这样,警方先以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行立案,接下来案情会不会向涉黑转变,笔者认为是有可能的,当然,笔者也希望此事件对于孙大午及其他人而言完全是虚惊一场,最终能够逢凶化吉、遇难呈祥。说完了前三个特征,接下来就是危害性特征了,关于危害性特征,如果说公司企业涉黑,危害性特征可能会以产品的销售垄断或在某地区的影响力予以代之,除此之外,好像再找不到更好的办法。
关于孙大午案,笔者认为孙大午涉黑的理由在于:第一、警方查封、扣押、冻结了大午集团的全部财产,包括对集团对公帐户的冻结,包括有关组织派人接管集团。以笔者经验,对涉案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涉黑案件中的必备措施,否则怎么可能达到“打财断血”的目的?第二、在渉黑案件的侦查阶段,以相关人员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罪行先行立案,再深查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这也是查办渉黑案件惯常使用的套路。第三、抓捕人数众多,从11月11日的28人到现在的24人,虽然放了4人,但人数依然不少。这是根据涉黑案件四个特征中“组织特征”,一个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必须达到一定的成员,而且,在这些成员中还必须形成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管理运营体系。第四是跨地区抽调警力,河北大午集团所在地是保定市徐水区,而警方发布通报的公安局则是河北高碑店市公安局。此举透露出一大信号,就是异地用警。扫黑除恶接近三年来,几乎所有的渉黑案件均是跨省抓捕、跨省关押。第五是为了实施对孙大午等人的抓捕,办案机关动用大量特警在夜间统一行动并以破门而入的力度抓获了集团绝大部分高管。在笔者看来,破坏生产经营与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只与6.21事件和8.4事件有关,警方也犯不着动用如此数量的特警并在夜间采取行动。第六点是有关组织开始“接管“集团,集团的产供销,集团的重大运营决策,不再由集团说了算。因为,集团所有的财务及人力资源均被有关部门所控制。
以上,是基于笔者对涉黑犯罪的研究以及在办理渉黑案件过程中的经验得出的。笔者深知,中国民营企业家所背负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他们既要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搞好企业经营,同时又要提防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有人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在监狱,就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有些片面,但是,它至少说出了中国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艰难处境与创业缩影。之前,笔者对于孙大午也只限于听说,了解一些关于他的传奇,他的创业经历。不曾想此次了解,竟是在扫黑除恶的收官之际,竟是在其身陷囹圄之时。人在做,天在看,希望法律能给予孙大午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