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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日期:2021-06-26 08:47:32    点击:
                                                                                                哪些人会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别看今日闹得欢,小心日后拉清单”。这是电影《小兵张嘎》中的一句台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些人“一不小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于是觉得很冤很委屈。因为,在他们印象中,似乎也没干过什么大事,没组织、领导过什么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以上是承办涉黑恶犯罪的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笔者意见,刑辩律师尤其是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承办渉黑恶案件的过程中,只具有丰富的刑事法理论知识尚不足以充分理解与应对涉黑恶犯罪案件中的深层次问题。比方说,刑辩律师应懂心理学和哲学,不懂心理学,就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很好地进行交流,就无法了解隐藏在犯罪表象背后的本质内容,就无法炼就跳出案件本身审视案情的火眼金睛。自然,不懂哲学,就无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前的行为与被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机地联系起来,就无法真正把住涉黑恶犯罪案件中的质量互变规律之脉。

      那么,刑辩律师在承办涉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除了与当事人深刻交流法律问题之外,还应该交流什么内容呢?笔者认为,刑辩律师还应了解当事人的职业情况、人性、婚姻、家庭成员、教育背景、步入社会的时间、所交往朋友的层次、促使当事人走向违法犯罪的起因等......。除此之外,刑辩律师还应了解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属于那种做事、不给自己留后路、同时也不给别人留活路的角色?是否属于过街老鼠?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名气”很大?是否靠打出名......?很显然,上述这些因素只是有可能与涉黑恶势力犯罪有关的表面特征。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尤其是优秀的专业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还应该向当事人剖析为何是他而不是别人被指控为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别人可能一样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性质甚至比当事人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别人安稳无事,他却东窗事发,这充分说明这些浮于表面的所谓罪状,并不是当事人被以涉黑恶罪名追责的根本原因,更多的则是由于被害人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引发。我想,如果不能完全脱离法律层面并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尽心尽责地考虑问题,辩护律师的所有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与理解,自然也就不可能办好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的途经有二:一是以换位思考的姿态,敞开心扉与当事人谈;二是认真仔细地阅卷,只有阅卷,也只有通过阅卷,才能找到当事人涉黑的根本原因,才能牢牢掌控如何去辩护的主方向。

     笔者在不久前曾承办了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事人逞强斗狠、恃强凌弱的性格特征是致其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因素。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故意杀人、重伤害无一起;轻伤、轻微伤十几起;不是老大却胜似老下的威名在整个县城人尽皆知。所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他理所当然地成为众矢之的,最终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说心里话,依笔者看,此组织充其量是一个涉恶犯罪组织,尚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应该具有的状态。
以邻为伴,与邻为善。走自己路的同时,也给别人留条路。好朋友千个不多,坏朋友一个足够。凡此种种,都是流传千古的处世名言。当然,也是在遭遇变故或风云突变之际,不被落井下石、不被当作炮灰的绝好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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