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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到底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日期:2021-06-23 06:53:15    点击:
                                                                                             郭某到底有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酒店出纳,每月领3500元工资,2007年至2019年被刑拘前一直在酒店从事出纳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平时与酒店法人代表走得较近,在工作上只听命于法人代表。2019年因法人代表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也牵涉其中,随后被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拘捕。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后,判处黑老大(法人代表)23年有期徒刑,以出纳犯有四起罪行共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出纳所犯四起罪行包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髙利转贷罪及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出纳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认定的四起罪名一起都不能成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评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至于后面的三起,则不是本文今天所要讨论的对象。

    从客观方面来讲,出纳什么时候加入以酒店法人代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出纳从2007年某月至2019年被抓前一直在此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从未发生变动。她是什么时候知道有这么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说,她虽然不知道这是一个涉黑组织,但她知道这是一个以违法犯罪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

    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可能悄无声息地进行,即使行为人具有主动加入的意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具有接收的意思也不行。所以,行为人怎么可能不知不觉间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了呢?也就是说,行为人想“入围”黑社会性质组织,需经他人介绍或引荐。在这里,有人会提出问题:出纳不是与老大很熟吗,由老大向其他组织成员介绍或引荐难道不符合情理吗?这种说法确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老大当时向谁介绍或引荐了,在场的都有哪些人,她的加入有无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庭审中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在笔者看来,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只是认为出纳触犯了后三起(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职务侵占)罪名,后三起罪名又是在老大的主导下实施的,由此认为出纳也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出纳加入后参与了哪些与履行职务无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公诉机关也证明不了参与的这些所谓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平常的工作内容(收付款项)存在哪些本质区别?
指控出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严重违背社会大众的正常认知。按常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应该有等级森严的运行机制,出纳除了接受包括老大在内的组织者领导者领导外,还应该能够领导其他的一般参加人员。可是,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出纳自2007年到酒店上班起就一直受老大一人领导,从未领导过任何人,也从未给任何一个被控涉案人员发出过任何违法犯罪的指示。事实一再表明,出纳也不具备与绝大多数其他人员联系的条件,因为绝大多数的被指控成员她都不认识,没有电话,没有微信,怎么联系?所以,出纳的被指控身份与其在日常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严重不符。

   此外,判断出纳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应注意审查出纳入职酒店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前后有哪些变化。笔者注意到,出纳自从入职后一直担任酒店出纳一职,从入职到被抓捕的十几年期间工作内容几无变化。在这样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下,让一个普通出纳意识到以洒店为据点存在一个以违法犯罪为目的的涉黑组织,这法律也太强人所难了。一个整天埋头于工作,只听从老板指示履行职务的出纳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这是一个犯罪组织,她怎么能够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况且,既然酒店组织本身没有被认定为涉黑组织,既然控方不能证明涉黑组织的成立时间,既然酒店那么多员工包括会计都平安无事,为什么她就成为了黑社会,难道仅仅是因为她“触犯”了另外三起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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