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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生性与非主流性
日期:2021-06-23 06:59:37    点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生性与非主流性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有力地惩治了一批涉黑恶犯罪人员,一时间,我国社会风气得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有了良好改善,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初衷是好的、是完全正确的。拿本人来说,本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举双手赞成之态度。  

   我记得曾经读过一本书,书的名字叫《邪气凛然》。依我自己的理解,我觉得邪气指的是黑社会,凛然是指黑社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具有的地位或状态。我一直在想,邪气为什么会凛然?在一个社会当中,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凛然?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生阅历的丰富,后来才渐渐明白,只有当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到可以严重威胁一个合法政权实施社会治理或统治基础时,在这个时候,才可以称得上是邪气凛然。

    当然,我们知道,古今中外,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也无论什么样的政权存在,凡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合法政权都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严加打击。说到年代久远一点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我们耳熟能详的有宋代以宋江为首的水泊梁山的众多英雄好汉,我们今天称他们为英雄好汉,是因为我们所站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我们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去分析和看待这个问题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宋代统治者来说,梁山“英雄好汉”怎么可以算得上我们今天所称之的英雄好汉,在当权者眼中,他们是匪、是强盗、是犯上作乱的乱臣贼子,是意图推翻既存政权的黑社会。

    那么,黑社会具有什么特征呢?除去刑法等其他刑事法律所描述的四个特征(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外,我认为还有两个特征:一是共生性;二是非主流性。何为共生?所谓共生,意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必须与合法的政权组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同时存在,以或明或暗、非法或合法、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以组织名义攫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实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经营目的。所谓非主流性,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个具有合法性质的政权社会中,它是不占主流的,在一般情况下,他不会严重威胁到一个社会的管理秩序与治理模式,远远不是一个值得尊重与敬畏的竞争对手。只有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到可以与合法政权分庭抗礼的时候,这样的黑社会才可以改变它的非主流状态。

   故承办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始终具有全局观念,应学会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去分析、去论证涉案的所有关键事实,尤其应该以联系的观点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分析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要学会善于抓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有的放矢,重点出击,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有效辩护之目的。
 
                             —苏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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