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至少应有多少人
从表面看是一个接近30人的涉黑犯罪组织,但整个庭审只持续了3天即告结束。这是发生在某地的一起涉黑案,当事人家属在咨询我的时候如是说。说实话,听了他的话我有点吃惊。扫黑除恶近3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办理了数量庞大的涉黑案件,而据我所知,在绝大多数渉黑案件中,凡是被认定的涉黑犯罪组织,其成员人数少则十几名,多则二十几名,有的甚至达到了好几十名。然像这样的(如果属实的话),也就是8人在一起即可成为一个渉黑犯罪组织,真的是太少见了。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涉黑犯罪组织至少应有多少成员?成员人数少于标准是否依然能够认定?
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罪名,但是刑法第294条并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黑犯罪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2000年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人数标准。只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一般应掌握在10左右。在《2000年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全国法院系统又分别于2009年及2015年出台了两个关于渉黑犯罪的《座谈会纪要》。根据2015年10月13日形成的《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且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由此可见,2015年的《座谈会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基本上沿袭了《2000年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认知,并成为全国各级法浣在审理涉黑案件中必须遵循的标准之一。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在2015年《座谈会纪要》中还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如果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2015年《座谈会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年《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由此可知,认定一组织是否渉黑,单从成员人数角度看,审判机关完全可以将低于10人的组织认定为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只是,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掌握认定标准,必须全面考察其他条件是否满足是否具备。从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看,在人数小于10人的情况下认定一组织渉黑存在不小的难度。原因在于:一个少于10人的犯罪组织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要想同时具有2009年《会议纪要》中规定的多种(共八种)情形,几乎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