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司企业底层人员是否涉黑
今天下午我正在吃饭的时候,一同事发来信息,像是有什么要事相告的样子,遂打电话过去。原来,是有人告诉俺这位同事,说我在之前加入了一个旨在培训青年律师为目的的群,可能是因为最近有人在群里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受到有关部门的训诫。在“清查”过程中,发现我位列其中,于是向同事发出警告。同事劝我尽早退出,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挂电话后,我迅速从那个群退出并发截图给他,心头却有一种说不上来的感觉。君不见,在微信中,以各种名义组建的群真的是铺天盖地、多如牛毛,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讲,其实平常重点关注的群也就那么几个,可是,我们为什么会入那么多的群呢?因为,对于那些与自己没什么交集、没什么共同话题的群,更多时候,则是因为定力不够、耳根太软,架不住别人的甜言蜜语与软磨硬泡被动加入的。这样的群,有时虽然看起来热闹,但在你看来,快乐似乎是他们的,你什么也没有。所以,这样的群对你来说,就是一个“僵尸”般的存在。有时候,真搞出点什么动静来,你也不一定知道。所以,你说,我们被别人强拉进群,但是我们从来不发表任何言论,别人在群中是否犯错,与我们有多大关系?我们需要为别人的行为负责吗?真是搞不懂。
笔者由此想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跟随公司企业创始人多年的底层职员,在公司企业创始人渉黑后,其中的某些职员也相继涉黑。究其原因:一是创始人构成相关犯罪,底层职员也参与其中且构成犯罪;二是创始人具体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底层员工没有参与,甚至于在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也被视为构成犯罪;三是创始人构成相关犯罪,尽管底层员工也参与了其中的一些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参与行为,而是属于行政法甚至是民法意义上的参与行为,但是有时也会被作“拔高”甚至是“凑数”处理。
对于上述第二种与第三种列举,笔者以为,与文章开头笔者所举实例大体相似。举一个形象的例子,一只老鼠由于不遵守规则,跳入锅中坏了一锅汤,按理也只应惩罚肇事的那只老鼠,若要对那些并无参与,也未出谋划策的老鼠一并进行惩罚,请问情理何在?同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应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牢固树立既不放纵一个真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也決不伤及无辜的办案现念,争取将每一起涉黑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经得起事实检验的铁案,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