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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日期:2021-06-26 09:13:23    点击: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294条的立法解释,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一个特征都比较明显、比较突出,在不明显、不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全面分析理解每一个特征的真正禸涵,对于承办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来说非常重要。由于篇幅所限,本篇只就经济特征的认定做一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非主流性与共生性,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上也具有选择性。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要想生存、发展、壮大,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后盾,而经济利益的获取方式,也不外乎是合法与非法两种。在一个合法政权占主导的主流社会中,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不能只靠明显非法的方式去攫取经济利益,也要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去获取经济利益。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法政权不遗余力的打压下,总是以暴力的、表面非法的方式去攫取经济利益,这样的方式一是太容易引人注目,二是由于代价太大而不能持久。由此可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获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的行为方式,但是,应该予以高度重视的是,在具体的敛财过程中,并不要求所有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具有暴力性。在当今社会中,更多的黑社会组织则是以改头换面等方式实现了其敛财的目的。所以说,黑社会组织既可通过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开公司、办实体等方式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
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迄今为止,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辩,也无论是会谈纪要还是司法指导性文件,都没有对黑社会性犯罪组织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数额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此举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有利于地方司法机关依据地方经济的具体状况灵活掌握,硬性规定一个一刀切的数额反倒不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但是,笔者认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不管它具体获利多少,在认定和理解它的经济特征时,必须注意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足以支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此组织很可能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时还必须坚持一个观点,那就是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用于犯罪组织或部分用于犯罪组织,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证据,则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时应非常慎重。在此,笔者想以自己曾参与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为例来说明问题,在此宗案件中,被指控的被告人有27名,所有在案证据只能证明第一被告人是组织者与领导者。除此之外,尽管指控称此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敛取黑金一千余万元,但是,现有证据一是不能证实所有黑金的去向,二是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组织的生存发展以及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反而有证据可以证实所有被查扣的财产均在第一被告人名下。这充分说明,无论犯罪组织获利多少,必须至少有一部分要归于组织名下,然后,再以组织的名义、为了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去支配这部分利益,否则,黑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如何能够取得保障?黑社会组织计划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得以顺利进行?

     最后一点,其实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时,还必须以联系的而不是形而上的观点,以非法控制特征为核心,充分考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状况以及与其它特征之间的深刻联系。必须明白的是,攫取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它的终极目标,它为终极目标是通过经济利益去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无论获利多少,如果不能对一定地域的一定行业实现非法控制,那么,表面上再符合、再匹配的经济特征对于证明黑社会组织也将是苍白无力的。但是,只要被控组织对一定地域的一定行业实现了非法控制,即便经济特征不是那么明显,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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