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之前的发起者或创建者,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领导者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运行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的人,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称谓的领导者,也包括被公认的事实上的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基本上存在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组织者与领导者;第二等级是积极参加者(包括部分骨干成员);第三等级则是一般参加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不仅关乎人权,不仅关乎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同时也关乎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为,司法机关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与领导者的认定,应当以犯罪分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为依据,而不能以某些职称或职务为根据,尤其是在依托符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基于单位本身的组织体系,某些人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或管理职能,但是不能仅根据职务认定组织者与领导者。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是,一些司法机关出于各种目的,动不动将一些合法存在的企业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据点和依托,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将主管财务或人事的负责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笔者以为,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种非法的组织犯罪形态。公司企业是组织,首先存在组织成员;其次存在稳定的组织架构与组织体系;再次,还存在一定的层级划分与组织纪律。但是,不能由于公司企业管理经营体系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就可以轻率地认定公司企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是涉黑组织的依托和据点。公司企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看公司企业的根本宗旨是什么?是通过合法经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还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公司企业是否为涉黑组织的依托和据点,要看公司企业的性质特征以及与被控涉黑组织是否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作为企业来讲,只要能够合法经营正常生产,那么,它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甚至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和据点。然而,一些司法机关将这些企业中的老板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并将主管人事、财务的相关人员认定为骨干成员,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企业中其他与人事、财务负责人地位作用大体等同甚至更高的人员是否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除此之外的公司职员是否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然而,答案是否定的。
司法机关将公司企业法人代表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黑老大),将涉案公司企业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或据点,而不将其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确是一件值得三思的问题。笔者本意不是说公司企业不能成为涉黑组织的依托和据点,也不是说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不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而是说在认定涉黑组织组织者与领导者的过程中,一定要全面考察、综合分析。考察它到底具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具备的四个特征,考察在公司企业外部是否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因为公司企业的负责人是合法组织中的负责人,不能因为这些企业、这些负责人本身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就顺理成章地将其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
前已述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由涉恶犯罪集团演变而来,也可由合法存在的企业蜕变成立。问题在于,对于合法成立合法运营的企业,如果其本身没有蜕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视其为涉黑组织的依托和据点,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企业负责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企业财务负责人为骨干成员应当特别慎重。为什么可以这样讲?因为在此时不能将公司企业的组织架构视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不能将公司的营业数额或企业利润视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不能将企业存在的原罪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更不战将企业在某方面的突出业绩视为是对一定地域、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认定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底是否“黑老大”,应重点考察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运营和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大小,被组织者、领导者所领导的骨干成员是否基本稳定,组织者、领导者的核心地位是否得到大多数涉黑成员的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