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7*24小时咨询热线:13728808944 欢迎访问苏明飞律师团队官网
专业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文章 >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
日期:2021-06-26 09:10:43    点击: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
 
      无论是从刑法294条来看,还是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意见来看,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就成为横亘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依据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也就是说,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若上升到哲学的观点,它必须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它必须由量变到质变,必须经历萌芽、幼小、强大以及最终质变的四个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总体而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会经历由一般的犯罪团伙到犯罪集团,再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这么一个过程。所以,它的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渐进式的而不是飞跃式的。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而四个特征不是轻易就能符合与满足的,所以,这需要时间的积累和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成就。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于那些在成立时间上明显过短的犯罪组织,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时应特别慎重。这充分说明,成立时间長短是认定犯罪组织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一个关键要素,但不是决定性要素;同时也说明,既然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那么,它就具有确定性,时间的确定性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必须遵循一定的认定标准,而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随意猜测。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的通常做法是选取一标志性事件来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立节点,而这种所谓的标志性事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具有较大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的标志性事件是指在具体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中一战成名、排除主要竞争对手、强势进军某一产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等事件。目前,在全国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于某些利益上的考虑,出现了对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力或曲解法律的现象。在笔者承办的某一渉黑案中,该犯罪组织从最初形态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只用了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据以认定的标志性事件竟然是两起被指控的轻微犯罪(寻衅滋事与妨害公务)行为。令人不解的是,六个月左右的时间是以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老大范某的出狱时间为起点的,不仅起点时间令人啼笑皆非,而且认定的成立时间也太过武断,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要知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一个具有合法存在基础的政权社会中具有共生性与非主流性。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想从极短的时间内从萌芽状态发展到成熟壮大绝非易事。由于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破坏性与危胁性,故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政权都会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进行严厉打击。而且,一个犯罪组织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它需耍搞定多少人、财、物与产、供、销的关系?尽管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保护伞由原来的必要条件改变为选择性要件,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与支持,一般犯罪集团蜕变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涉黑犯罪组织的具体成立时间时,应从两方面进行综合研判:一、该犯罪组织内部是否有明确的记录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地点、参与人物等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二、是否收集有可以证明犯罪组织一战成名、排除竞争对手、强势进军某一产业(合法或非法)以及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证据。当然,仅仅收集了上述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犯罪组织是否真的达到了质变的标准,实践中,还需结合其他旁证来证明,比如说,是否可以将在某次违法犯罪活动中一战成名,从而得以排除竞争对手、强势进军某一产业违法犯罪行为确立为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还需辅之以犯罪的危害性特征去小心论证。为什么这样认为呢?一是犯罪的证明体系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证明体系,联系无处不在,有时,可牵一发动全身;二是法律对认定成立时间本身就比较模糊、比较笼统,给人总有一种隔靴搔痒、不得要领之感。
故关于涉黑犯罪组织成立时间的认定,必须以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综合审查判断。

扫描微信添加好友
13728808944
联系电话:13728808944
联系人:苏律师
电子邮箱:13891890849@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100层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1372880894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