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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法庭开庭”荒诞剧,戳中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哪个痛点
日期:2026-05-25 23:38:56    点击:
今天刷到一则传出来的山西某县级法院庭审新闻,看得刑辩人心里发堵:虚假诉讼案开庭,被告人没到、公诉人没到,审判长就敲了法槌宣布开庭。辩护人跟旁听人员当场提反对,法庭愣是耗了几个小时,最后出来宣布休庭的还不是审判长,是书记员。

干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这种荒诞的场面不是第一次见,但摆到台面上还这么离谱,还是忍不住要说几句。现在天天讲“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讲了快十年了,为什么还能出这种“审判席上空荡荡,被告人公诉人都不在,书记员出来休庭”的怪事?这不是操作失误,这是根子上就没把“审判”当回事,没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回事,更没把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当回事。

 

先把这件事的离谱之处掰碎了说,免得有人说我们“小题大做”。

刑事案件开庭,要求被告人到庭是宪法原则吧?我国《刑事诉讼法》写得明明白白,开庭审理被告人必须在场,这是被告人接受审判、行使辩护权的基础——你不让被告人到,审的是谁?是那个缺席的人,还是坐在辩护席上替人说话的律师?就算是缺席审判,那也得符合法定条件啊:只有贪污贿赂犯罪、逃往境外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确认无罪的,还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停了半年多还出不来的,才能缺席审。一个普通的虚假诉讼案,既没逃也没病,凭什么被告人不到就开庭?

再说公诉人,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那叫什么公诉?《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你检察院指控人家犯罪,又不出庭示证质证,让法院自己审自己控?那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审判的中立性从哪来?

辩护人提了反对意见,法庭不处理,耗了几个小时,最后书记员出来宣布休庭——书记员能行使审判权吗?书记员的职责是记录庭审、处理文书杂务,休庭是审判组织的权力,什么时候轮得到书记员越俎代庖?这整个流程,从开头到结尾,没有一步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整个就是一出穿了法袍的荒诞剧,坐旁听席上的家属、律师,看的不是司法,是看司法权威被自己踩在脚下。

 

有人说,这不就是法院工作忙,排庭排错了?多大点事,至于上纲上线?不对,要是真的排错了,那律师一提反对,审判长就应该当场发现问题,当场宣布改期,为什么要耗几个小时?耗的这几个小时,是在等什么?等协调?等请示?那我问一句,一个庭审的开庭时间,到底是谁说了算?是审判长说了算,还是庭外的某个部门、某个人说了算?这不就是我们讲了这么多年,“以审判为中心”改不动的核心问题:庭前定调、庭外定案,审判根本就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环节,只是走个过场,那过场走歪一点走漏一点,谁在乎?

 

这些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来,初衷就是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过去我们刑事诉讼,很多案子都是“侦查定案、检察起诉、法院盖章”,侦查环节做的笔录,拿到法庭上一读,被告人说不对,律师说有非法证据,法庭也不查,直接照着侦查的结果判,结果就是冤错案出来了——赵作海、佘祥林,哪一个不是庭审走过场,侦查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中央才推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说白了就是让庭审真的起作用,让审判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不是跟着侦查、跟着庭外指示走。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太难了。难在哪?不是法官不会开庭,不是律师不会辩护,是根子上的几个问题,几十年都没掰过来。

第一个困境,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老观念,刻在很多司法人员骨头里。很多人觉得,只要这个人真的有罪,程序错一点没关系,只要最后判对了就行。就说这个案子,说不定法院也觉得被告人确实搞了虚假诉讼,该判有罪,所以被告人来不来、公诉人出不出庭,不影响最后定罪,走个过场而已,谁知道律师较真了?但程序正义是什么?程序正义是给实体正义上保险的——你连最基本的开庭程序都不遵守,谁能保证你最后实体判得对?你今天能在被告人不到的情况下开庭,明天就能在没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判刑,冤错案就是这么一点点攒出来的。

我早年办过一个杀人错案,当年就是证据不足,被告人一直喊冤,律师提了十几个疑点,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就念了一遍侦查笔录,法官说“被告人都认罪了(其实是打出来的认罪),律师不要纠缠细节”,最后判了死缓,关了十八年真凶出来才平反。你说,当年要是法官真的把庭审当回事,真的让诉辩双方把证据摆到台面上说,能出这种事?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还是能碰到这种事情:只要你律师说程序不对,就说你“死磕”,说你“影响司法效率”,可是效率重要还是公正重要?连开庭都开不对,效率再高有什么用?

这次这个空法庭开庭的事,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走到极端的表现:反正我结果已经定了,程序走成什么样无所谓,被告人、辩护人有意见也得等着,最后书记员出来宣布休庭,都没人觉得这不对,因为大家都习惯了——程序就是个形式,不用太当真。

 

第二个困境,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老问题,一直没有根本解决。为什么会出现“被告人公诉人都没来就开庭,休庭要等几个小时,还要书记员出来说”?很简单,审判长说了不算啊。要是审判长自己能决定,发现错了当场就能改,为什么要等几个小时?那肯定是要向院里请示,向庭长、院长汇报,领导说怎么着才能怎么着,等领导指示就得等几个小时,领导指示完了,书记员出来念就行了,审判长都不用出面。这不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最鲜活的例子吗?

以审判为中心,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你审理的人说了不算,不裁判,裁判的人不审理,不看庭审,那庭审怎么可能成为中心?现在很多法院,重大一点的案子要上审委会,审委会委员都没开过庭,没见过被告人,没听过辩论,就靠承办法官写个汇报材料,就把结果定了,那律师在法庭上辩得再精彩,有什么用?法官在法庭上查得再细,有什么用?结果早就定了,开庭当然就是走个过场,过场走得潦草一点,太正常了。

我去年办过一个涉企的经济犯罪案子,开庭开了三天,我们把无罪证据摆得清清楚楚,公诉人也没拿出像样的有罪证据,开完庭法官跟我说:“律师你辩得很好,我们也觉得有问题,但是这个案子是上面交办的,我们得汇报,等上面定。”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到现在也没下判,你说,这个庭审开了跟没开有什么区别?以审判为中心,中心不在法庭,在庭外的汇报、指示,那可不就是什么荒诞事都能出来?

第三个困境,就是辩护权不被尊重,辩护人说话不好使,已经成为常态。这个案子里,辩护人一发现被告人公诉人都没到,当场就提反对意见了,要是法庭真把律师的意见当回事,当场就能纠正,为什么要耗几个小时?说白了就是,你律师提了也白提,我不想理你,我得按我的节奏来,等我协调完了再说。很多司法人员眼里,律师就是“挑毛病的”,就是“碍事的”,你遵守你的辩护权,我走我的流程,你反对你的,我拖我的,根本不把辩护人的意见当回事。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你辩方说了不算,控方也没来,那法庭上是谁跟谁对抗?那不就是法官自说自话吗?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律师提非法证据排除,不受理;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不批准;律师要求重新鉴定,不同意;反正就是我法庭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你律师只要坐那儿就行,不许说话,不许反对。我见过一个案子,律师开庭的时候多说了两句,法官直接把律师赶出去了,说你扰乱法庭秩序,你说,连律师说话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还谈什么以审判为中心?

这次这个事,律师提了反对,法庭拖了几个小时才休庭,本质就是不把律师的反对当回事,不把辩护权当回事。你想啊,要是坐在辩护席上的不是律师,是某个领导,能拖几个小时吗?当场就改了对吧?就是因为你是律师,你只是代表被告人行使权利,所以我不在乎,你反对归反对,我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

 

还有更深层次的一个困境,就是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的格局,一直没打破。《宪法》规定得很清楚,公检法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现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配合第一,制约第二,甚至只有配合没有制约。为什么被告人不到、公诉人不到就能开庭?说不定是公诉人那天有事来不了,法院说那我们先开着,反正就是走个过场,配合一下得了;说不定是被告人今天换押没换过来,法院说没事,先宣布开庭,等换过来再接着审,大家都配合,程序靠边站。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审判起主导作用,要求法院对侦查、起诉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合格的证据就排除,事实不清的就判无罪,但是在配合大于制约的格局下,法院敢吗?你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子,你公安局侦查的案子,我给你判无罪,那就是不给你面子,就是不配合,以后工作不好开展,所以哪怕有问题,也先凑合上,真出了事再说。我前几年办过一个非法经营的案子,明显是无罪的,法官跟我说“我也想判无罪,但是公安那边压力大,他们这个案子是上级督办的,我判无罪我没法交代”,最后判了缓刑,你说,这怎么制约?怎么让审判成为中心?

现在很多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是民事案子转过来的,背后牵扯到各种利益,法院有时候也身不由己,开庭之前方方面面都协调好了,开庭就是走程序,所以才会出这种“人没到就开庭”的怪事,因为大家都知道,结果早就定了,开庭只是给结果一个合法的外衣,外衣破个洞没关系,只要能遮体就行。

说了这么多困境,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一个这么离谱的荒诞剧,会出现在今天,出现在我们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十年之后。这不是一个基层法院的偶然错误,这是整个改革推进过程中,深层矛盾的一次集中爆发。

我们说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到底为什么要改?很多人说,就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防止冤错案,这当然对,但不止于此。以审判为中心,本质是把权利还给当事人,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过去我们的刑事诉讼,是权力主导的,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都是公权力沿着自己的流程走,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都是附属的,都是可以被牺牲的。改革就是要反过来,让当事人的权利成为整个流程的核心,让审判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核心,你要定人家的罪,就得在法庭上,当着被告人的面,把证据摆出来,让人家辩,让人家说,最后法官根据法庭上的东西判,而不是在庭外,背着人家把结果定了。

为什么很多人不理解这个?因为他们还是觉得,打击犯罪是第一位的,权利是第二位的,为了打击犯罪,程序可以让,权利可以让。但我们干了这么多年刑辩,见过太多本来无罪的人被定罪,见过太多本来不该进去的企业被搞垮,就是因为权利没保障,程序没守住。你连被告人到庭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还谈什么保障他的辩护权?还谈什么公正审判?

现在我们国家要搞法治,要搞营商环境,要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靠什么?就得靠公正的审判,就得靠把以审判为中心落到实处。如果审判还是走过场,还是庭外定案,还是不把程序当回事,不把权利当回事,那法治就是一句空话,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就是这么一点点耗没的。

 

这次山西这个事,要是真的查下来,恐怕也没人会被问责,最后也就是一句“工作失误”了事,就像过去很多类似的事一样。但我们刑辩人不能就这么算了,我们得说,这种“失误”,不能再发生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能再停在文件上,停在口号上了,得动真格的了:

第一,就得把程序正义当回事,违反程序的,就得有后果,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就得发回,相关人员就得被问责,不能什么事都没有,不然谁还遵守程序?空法庭都能开庭,下次是不是就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判刑?程序的口子一开,什么怪事都能出来。

第二,就得真的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让审判长真的能说了算,开庭的时候出了问题,审判长就能当场决定,不用等着请示汇报,不用拖几个小时让书记员出来擦屁股。该给法官放权就得放,放了权就要他负责,出了错他担着,没错他就能自己定,这样法官才会把庭审当回事,才会把自己的权力当回事。

第三,就得真的尊重辩护权,律师提的意见,不管对不对,都得当场回应,不能不理不睬拖着,律师的合法权利,就得保障,不能把律师当外人,当对手,律师挑程序毛病,不是找事,是帮法院纠正错误,是帮法院守住公正的底线,这次这个事,不就是律师提出来才发现错了吗?要是律师也不说,就稀里糊涂开下去了,那才是更大的笑话。

第四,就得真的把制约落到实处,法院就是要敢于对不合格的起诉说不,对非法证据说不,要敢判无罪,不能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审判要成为中心,就是要法院站在中立的位置,对控辩双方的意见都公平对待,谁的证据符合要求就信谁的,不能站在控方那边一起审辩方。

我干了二十多年刑辩,从九十年代到现在,亲眼看着我们的刑事诉讼一步步往前走,从一开始律师只能看笔录,到现在可以全案阅卷,可以当庭辩论,进步是真的,但沉疴也是真的。这次这个空法庭开庭的荒诞剧,不是给我们泼冷水,是给我们提了个醒: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深层的问题要解决,不能停,不能退,停下来退回去,就是前功尽弃。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是体现在每一次开庭,每一个程序里的。你连开庭都要被告人公诉人不到场,休庭都要书记员来宣布,老百姓怎么相信你能判出公正的案子?法治的公信力,就是被这样一桩桩一件件的荒唐事,一点点侵蚀掉的。我们希望这次这件事,不是就这么过去了,而是能成为推动改革的一块小石子,让更多人看到,我们离真的“以审判为中心”,还有多远,还有多少事要做。

毕竟,所有的法治,最终都要落到开一次符合规则的庭,审一个符合程序的案,给当事人一个看得见的公正。连庭都开不对,谈什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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