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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无罪的案件,为何还会被判刑
日期:2026-05-26 18:01:13    点击:
做了二十几年的刑事辩护,我经手过不下十起“全案证据都指向无罪”,最终却依然被判有罪的案子。当事人家属拿到判决书总问我:“明明我们没做,为什么法院就是不信?”
 
这个问题,答案从来不是“法官收信不信”那么简单。绝大多数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一套环环相扣的制度惯性推出来的结果——从立案到判决,每一步都看似合法,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签字,但最终却合力推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结论。今天我就拆开来讲讲,到底为什么“明显无罪,依然判刑”。
 
 
第一,从根上就错了:“有罪推定”的惯性,从来没真正消失
 
很多人以为,判错案是因为“没查到真相”,但大多数明显无罪的案子,真相其实早就摆在那里了——比如没有作案时间,比如DNA真凶另有其人,比如关键物证根本没提取到。为什么错判依然发生?核心就是四个字:“有罪推定。”
 
所谓“有罪推定”,就是脑子里先定了“这个人就是凶手”,只要觉得“这个人就是凶手”、“这个人就是坏人”,哪怕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有重大瑕疵,也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凑够定罪。“不能放跑坏人”的执念,压过了“不能冤枉好人”的底线。
 
我去年办过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重伤,嫌疑人是被害人亲侄子,现场没有监控,只有两个证人说“看见侄子动手了”。我们提交了侄子案发时在三公里外超市购物的监控录像,还有收银小票,时间完全对得上,足以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
 
但开庭的时候,公诉人一句话我至今记得:“就算这次没在场,这事就是他策划的,被害人之前就多次被他骚扰,不抓他抓谁?”最后法院真的定了罪,量刑的时候“考虑到证据有瑕疵”,于是判了缓刑,实则给了当事人一个终身带罪的身份。
 
你看,程序规则早被扔到一边了:不在场证明是法定的无罪理由,这是最基本的程序正义,但在“他本来就有嫌疑”的实体预判面前,直接就不算数了。
 
轻程序的危害到底在哪里?它不是“小毛病”,程序是防止错案的防火墙:刑诉法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是为了不让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进法庭;要求疑罪从无,是因为控方本来就应该承担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自证无罪。当这些防火墙被拆了,错案就是必然的——只要想给你定罪,总能找到“证据”。
 
 
第二,互相制约变“互相配合”,监督变成了走过场
 
刑诉法明确规定,公、检、法、监委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本来是防止错案的核心制度设计:公安局抓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独立审判,谁都不能一家说了算,发现错了就及时拦下来。
 
可实际运行中,往往变成了“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大家都是司法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轻易不愿意做“撕破脸”的事,发现疑点也不愿意较真。
 
我见过最典型的,是一起故意杀人冤错案,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证据已经明显不足:凶器没找到,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关键物证上没有被告人痕迹。按规定,检察院完全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案子是政法委挂牌督办的,要求“限期破案”,检察院审查了两次,还是把案子诉到了法院。
 
到了法院,法官也不是看不出问题,但“公安都查完了,检察院都诉过来了,我判无罪不是打两家的脸吗?”最后找了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死缓变无期,当事人坐了十七年牢,真凶落网才平反。
 
互相制约为什么落实不了?很多时候不是水平问题,是人情问题,更是机制问题:提前沟通协调,开完庭还要汇报,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时候要让位于“大局”,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很多时候只监督下级,不监督同级公安。本该卡住错案的三道闸门,变成了三道“传送带”,错案一路绿灯走到判决,一点都不奇怪。
 
 
第三,错案追究:“谁都有责任,就是谁都不负责”
 
很多人说,不是有错案追究制吗?为什么错案还能发生?现实是,错案追究制很多时候形同虚设——除非真的爆出惊天冤案,有真凶落网,或者当事人平反后引发舆论关注,否则几乎没有人会为错案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第一,错案认定难:很多案子当初判决是“证据确实充分”,后来平反是因为有了新证据,原来的办案人可以一句“当时证据就是那样,我按证据判的”就把责任推干净。第二,责任分散:案子要集体讨论,要审委会签字,要领导审批,出了错,“集体负责”就是“没人负责”,追不到具体的人头上。第三,人情保护:都是系统内的人,谁都不愿意为难自己人,能捂就捂,能压就压,很少真的追责。
 
错案追究形同虚设,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办案人没有“怕错”的压力,遇到存疑的案子,不会花力气去查清楚,反而会抱着“错了也没关系”的心态,顺着前面的流程走下去。反正就算判错了,也轮不到我承担责任,我为什么要冒风险判无罪?
 
 
第四,辩护声音被直接忽略:刑辩律师的无罪意见,为什么没人听?
 
我还想讲一个很多人没注意到的点:在很多存疑案件里,律师早就把无罪的点摆到台面上了,该说的都说了,该提交的证据都提交了,但就是没人理。
 
很多时候,法官看卷,先看公诉书,再看控方证据,律师的辩护意见,放在最后随便翻一下,写判决书的时候,一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就打发了。
 
我曾经在一个诈骗案里,反复跟法官强调: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有资金都用于项目经营,有完整的财务记录可以证明,申请法院调取项目的财务账册,法院一直没调取,最后还是以“查实的犯罪数额”定了罪。直到二审发回重审,才查清根本没有诈骗事实。
 
这种情况不是个例:当整个流程已经形成了“有罪推定”的惯性,律师的无罪辩护,就变成了体制外的“异见”,很难真正被听取。而失去了辩护力量的制衡,错案当然更容易坐实。
 
为什么要聊这个?因为每一个“明显无罪却被判刑”的案子,背后都是一个普通人的一生
 
讲了这么多,不是为了抱怨,是想让大家明白:冤假错案从来不是“电视剧里的故事”,也不是“办案人天生坏”,它是制度漏洞一点点攒出来的结果。
 
 
要避免“明显无罪还判刑”,从来不是靠喊几句“司法公正”的口号就能解决的:首先要真的把程序正义当回事——不在场证明就是无罪,非法证据就是要排除,疑罪就是要从无,不能用“我觉得他有罪”代替规则;其次要真的把互相制约落到实处,不能让配合变成“捂盖子”,法院要敢判无罪,检察院要敢不起诉,不能把自己当成流水线的一环;最后,错案追究不能只追平反后的错,还要倒查办案中的违规,让每一个办案人真的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我做了二十年刑辩,最难受的时刻,就是当事人拿着判决书问我“为什么”的时候。我能告诉当事人“我们上诉,我们申诉”,但我更希望,有一天,不需要等到平反,那些明显无罪的人,在一审就能拿到清白的判决。
 
毕竟,对一个无辜的人来说,迟到的正义,真的已经碎了他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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