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说小了是一份司法建议的对错,说大了就是当下刑事辩护里藏了多年的老问题:为啥有些司法者就是听不进不同意见?你跟他说程序违法,他说你藐视法庭;你跟他说证据不足,他说你干扰审判;你依法行使法定权利,他反倒把你当成了问题本身,不想着解决案件里的问题,光想着解决提问题的你。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说,顺便把几个根子上的问题聊透:律师依法依规提建议到底是不是挑刺?是不是扰乱司法?法治到底该是什么样?为啥程序和证据到现在还是刑辩过不去的坎?
一、“解决提问题的人”这毛病,根子上是什么?
咱们先往深了刨一刨:为什么有些法院遇到提不同意见的律师,第一反应不是“他说的有没有道理,案件里有没有这个问题”,而是“你敢跟我对着干,我就要收拾你”?这种“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做派,可不是一天养成的,根子上有三个老观念在作祟。
第一个根子,就是把刑事审判当成了“背书会”,不是“说理场”。有些法官从入道门开始就被潜移默化出一个观念,公诉人起诉了,辩护人过来就是走个过场,配合我把流程走完,最后签字画押出判决,这才是“懂规矩”。你要是真认认真真挑程序的毛病,找证据的漏洞,一会儿申请回避一会儿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那就是“不给面子”,就是“故意找茬打乱节奏”。说白了,这还是把过去那种“先定后审”的老黄历拿出来当宝了——判决书内容早就差不多了,庭审就是走个过场,你律师非要当真,那你就是“破坏秩序”。
我干刑辩这么多年见过太多了:开庭本来就是让你举证质证,你多说两句法官就敲锤子“不要重复”;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申请重新鉴定,法官直接说“没必要”;你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他不分青红皂白直接给你驳回还不许复议。在这些法官眼里,法庭不是控辩双方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法院统一指挥完成追诉任务的会场,律师的作用不是对抗,是配合。你不配合,那你就是秩序的破坏者,当然要收拾你。
第二个根子,就是把法院的“权威”和律师的“辩护权”搞成了对立关系。有些法官总觉得:你律师跟我提不同意见,就是质疑我,就是挑战我的权威,我要是听了你的,那不就显得我错了,我权威不就没了。所以哪怕我错了,我也不能认,我还要收拾你,让所有人都知道,在我的法庭里,我说了算。
这种观念太可怕了。司法权威到底是哪里来的?是靠压着不同意见不让说换来的?还是靠公正裁判让人心服口服换来的?当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个著名的案子,九位大法官判错了,后来不还是通过新的判决纠正了,没人说他们没权威,反倒说这就是法治的进步。咱们有些法官倒好,律师提个回避申请,他就觉得脸上挂不住,觉得你律师就是故意找事,让我下不来台,那我必须给你点颜色看看。到头来权威没保住,只让老百姓看见了“容不下不同意见”的小气。
第三个根子,就是把法院内部的行政层级关系,错用到了诉讼程序里。这次内黄县法院说律师给院长、审委会委员寄撤回起诉申请书,就是“妄图利用行政关系干预合议庭审理”。这话我听了都想笑——律师找法院反映案件问题,怎么就成干预了?你法院本身就有院长监督审判工作、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律师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起诉根本不该提起,除了给合议庭提意见,找法院的领导反映一下,怎么就违法了?难道合议庭错了,律师也只能等着判错了再去上诉,这叫哪门子规矩?
说白了,这就是有些法官自己脑子里把合议庭独立审判和法院内部行政关系混为一谈了,默认了“院长说了就算”,所以才觉得律师把意见给院长就是“找上级压我”。可实际上,律师是把意见给法院,不是给院长个人打招呼走关系,内容都是围绕案件事实法律说的,这怎么叫干预?真要是律师找了关系打招呼,那你法院该查律师啊,怎么正经提意见反倒成了错?这种逻辑,不就是反过来证明,有些地方确实是行政领导说了算,所以律师找领导才被当成“干预”吗?
二、把依法辩护当“挑刺”“扰乱”?这是对刑辩最大的误读
接下来咱们说第二个问题:律师依法依规提意见,到底是不是挑刺?是不是扰乱司法工作?我干了几十年刑辩,我可以拍着胸脯说:真的不是。恰恰相反,律师挑的那些“程序刺”“证据刺”,才是帮法院避免错案的安全阀。
咱们先拿法律说话好了。《刑事诉讼法》写得明明白白,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法律就是让律师提不同意见的!如果律师都跟公诉人一个口径,都跟法院一个思路,那还要辩护人干什么?直接让法院写个判决就完了,开庭都不用开了。
就说这次的事,申请回避是法律写进刑诉法解释的权利吧?第三十九条清清楚楚说辩护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被驳回还能复议。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成了“恶意”了?难道只有理由和法院想的一样才叫合理理由?我只要提出理由了,法院你审查就是了,不采纳你可以驳回,凭什么不采纳就说我是恶意?这逻辑就等于说:你找我借东西,我不借你,你就是恶意找事——这叫哪门子道理?
再说说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律师觉得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压根就不该起诉,建议法院撤回起诉,这不是最正常的辩护意见吗?最高院那个《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不也说了,要保障律师提意见的权利吗?怎么换个名字叫“撤回起诉申请书”,寄给了几个法院领导,就成了“干预审理”了?要是律师提个无罪辩护意见,是不是也成了“煽动法庭对抗”?要是写了辩护词给法院,是不是也成了“给合议庭施压”?
至于说打断审判长讲话,咱们说实话,刑辩律师哪有那么闲,没事就打断法官说话?我见过的打断,十次有八次都是法官不让律师说话,要么是打断律师发问,不让律师问关键问题,要么是律师刚说两句证据问题,法官就说“这个不用讲了,我们都知道”,律师不打断,自己的辩护权就没了啊!你法官倒是说说,当时是为什么打断啊?是律师无理取闹,还是你法官要剥夺人家质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写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你把律师正常的异议也算成扰乱,那这条规定不就是一张废纸?
说句不好听的,现在有些司法者对律师的误读太深了,总觉得律师拿了当事人的钱,就是要帮坏人说话,就是故意跟司法机关对着干。可实际上,真正的刑辩律师不是站在“正义”的对立面,而是站在“错案”的对立面。你说你证据扎实程序合法,律师提什么意见都扳不倒你。你要是本身就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律师提出来了,帮你纠正了,那不就是避免了你判错案,最后落个错案追究吗,这不是帮法院吗,怎么就成了扰乱了?
三、法治的应有之义,到底是什么?
聊到这,咱们就得说说根子上的问题了:我们天天说依法治国,法治到底应该是什么样?我觉得一句话就能说清楚:法治从来不是少数人管多数人,是权力被关进笼子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哪怕是被告人,哪怕是辩护人,该有的权利一分都不能少。
首先,法治允许对抗,更需要对抗。很多人不懂,为什么刑事诉讼要搞控辩审三方结构?为什么要让控辩双方对抗?就是因为真理越辩越明,事实越说越清。你不让辩方说话,只让控方说,那最后听到的只能是一面之词,怎么可能查出事实真相?过去那种“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放到法庭上就是“凡是律师主张的我们就要反对”,这不是法治,这是乱斗。
法治下的法庭,就是要允许律师跟公诉人对抗,允许律师跟法官提不同意见。法官不是天生正确,公诉人也不是从来没错,只要律师是依法对抗,就应该被包容、被保护。如果把对抗当成干扰,把异议当成恶意,那三方结构就剩了控审两方联合审被告人,那不成了开批斗会了?
其次,法治要求权力克制,权利优先。什么叫权力克制?就是你法院手里有公权力,能判人坐牢,能建议处理律师,你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就得收着点,能不用就不用,能用轻的就别用重的。就说维护法庭秩序,真要是律师扰乱了,你当庭就能训诫,就能责令退庭,就能抓人,为什么非要事后发个司法建议让司法局处理律师?这不就是“庭外收拾人”吗?这符合比例原则吗?
什么叫权利优先?就是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刑事诉讼里最核心的权利,你的审判权是用来保障这个权利的,不是用来限制这个权利的。律师的辩护权本质上就是当事人的辩护权,你收拾律师,就是损害当事人的权利。现在有些法院倒好,把自己的审判权看得比天大,把律师的辩护权看得比纸薄,为了维护自己的所谓权威,不惜压缩辩护空间,这哪里是法治,这是人治的旧毛病。
再者,法治不怕错,就怕不改错。我一直说,不怕案子里有问题,就怕有问题不让说。你法官审理案件,律师提出程序有问题,证据有问题,你认认真真查一查,真有问题你改了,没人会说你没权威,反倒会说你公正;要是真没问题,你也可以在裁判文书里说清楚,为什么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律师也服你,当事人也服你。可你倒好,不查问题,先收拾提问题的人,那只能说明你心里有鬼,你不敢面对问题,这能叫法治吗?
法治说到底,就是给每个人说话的权利,哪怕是涉嫌犯罪的人,也有权利让律师帮他说话,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司法机关的权威,不是靠不让人说话换来的,是靠一次次公正的裁判,一次次容纳不同意见的胸怀换来的。你能容下律师的不同意见,老百姓才能信你能容下被告人的合理辩解,才能信你判的案是公正的。
四、程序和证据为啥还是刑辩最大的痛点
说了这么多,咱们再回到刑辩的现实里,为什么会发生内黄县法院这种事?说白了,就是这么多年了,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依然是刑辩迈不过去的坎,是很多司法者心里的“逆鳞”——你碰了,你就是找事。
先说说程序问题。现在很多案子,你说程序违法,法官根本不爱听:什么回避不回避,什么管辖错了,什么非法证据排除,什么该回避的不回避,什么律师会见被刁难,什么阅卷不让看全部材料——这些事提了有用吗?十个申请九个不采纳,你提了,法官还觉得你就是故意拖延,就是找事,这次不就扣了个“恶意”的帽子吗?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很多司法者心里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只要人没抓错,事实差不多对,程序有点问题怎么了?不影响定罪就行了。可程序正义是什么?程序正义就是哪怕你结果对了,程序错了,这个结果也不公正。就说回避,要是审判长跟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他哪怕判对了,别人也会怀疑他偏私,这就是程序的意义。你程序都错了,怎么让人相信结果是对的?
我前些年办过一个涉黑的案子,整个一审开庭,法官不让律师对证据发表实质性意见,说你就说认可还是不认可,不用说理由,不然耽误时间。你看看,连让你说话的程序都不给,你还谈什么辩护?最后律师提了一堆程序异议,法院根本不理,结果判完之后上诉,高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了,这不就是打了一审的脸吗?如果一审当初能听听律师的程序意见,至于走到发回这一步吗?浪费了多少司法资源?
再说说证据问题。现在的痛点是什么?在有些案件中,就是该调取的证据不给调,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排除,该质证的证据不让质,最后拿着一堆有问题的证据定案。你律师跟他说这个证据来源不合法,那个证据关联性没有,那个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他一句话“这些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链条”,就给你打发了,根本不跟你掰扯具体哪里对哪里错。
就拿这次案子来说,律师建议撤回起诉,为什么要建议撤回起诉?还不是因为证据不够,达不到起诉标准啊!你不跟律师说证据够不够,不跟大众说为什么不能撤回,反倒先收拾律师,这不是避重就轻吗?有些案子,就是因为关键证据没找到,控方拿着一堆间接证据就起诉,法官糊里糊涂就判了,最后真凶出来了,才发现是错案,哪个错案不是从证据上有问题、律师提了没人听开始的?
为什么程序和证据到现在还是痛点?根子上就是我前面说的,观念没转过来:还是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对抗。你律师跟我讲程序讲证据,就是妨碍我打击犯罪,就是不给我面子,我就要收拾你。可刑辩是什么?刑辩从诞生那天起,就是靠程序和证据吃饭的啊!我们不跟你讲程序讲证据,跟你讲什么?讲人情?讲关系?那才是真的扰乱司法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