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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时至今日,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依然是个问题
日期:2026-05-22 07:11:17 点击:次
我做刑事辩护二十几年了,见过太多当事人家属拿到一审判决书,第一句话不是问判得对不对,是问:“二审能开庭吗?”
这话说出来,很多外行觉得奇怪:二审开庭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法律不都规定了吗?怎么到现在还是个问题?
没错,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二审原则上要开庭,1996年修法保留了“应当开庭”的情形,2012年又明确了“可以不开庭”的例外,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文字上更是清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算下来,四十多年过去,书面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当事人、律师还是要为开庭磨破嘴皮?为什么顶尖刑辩律师接到二审案子,第一件事往往不是看证据,是先想怎么争取开庭?
我见过一个故意杀人的案子,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投毒杀妻,判了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说,毒物是妻子自己买的,遗书是真的,是自杀不是他杀。一审定案的关键毒物鉴定,连检材来源都没有说清楚,我们提了十几个证据疑点,一二审法院来回推了三次,最后还是不开庭,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有人说,那是你们的异议不成立,法官觉得不影响定罪量刑,当然可以不开。问题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个判断,是谁来做?是法官不开庭之前,阅卷就做出来的。你连律师的当面说理都不听,连被告人的当面辩解都没听到,凭什么说异议不影响?
我做过统计,我所在的律所近三年代理的一百二十四件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最终开庭审理的只有二十七件,开庭率不到22%。这个数字不是个例,前几年有学者公开调研过,全国范围刑事二审开庭率平均不到40%,部分地区甚至不到10%——法律规定的“应当开庭”,反而成了少数情形,“可以不开庭”成了常态。
现在全国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年办案两三百件,中级法院负责二审的法官,办案量一点不比基层少。一个法官手里压着几十件二审案子,开庭要排期,要提人,要喊律师,一件案子开一次庭最少小半天,书面审理翻翻卷,写写裁定,三五天就能出结果,换你是法官,你选哪个?
这不是法官懒,是真的忙不过来。但忙,就能把法律规定的“应当开庭”变成例外吗?对当事人来说,上诉是他最后一次纠正错案的机会,书面审理,法官连他长什么样都没见过,连他喊冤的声音都没听过,这个结果他怎么可能服?
第二个原因,是“不开庭”的口子本来就留得太松。法律说,“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才应当开庭。那什么叫“可能影响”?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你说你的异议影响,我说不影响,就可以不开。很多法官的逻辑是:我阅卷看完,觉得一审事实没错,那你的异议就是不影响,就可以不开。等于把法律规定的前提,变成了不开庭的理由,循环论证。
第三个原因更隐蔽:很多法院本来就怕开庭,尤其是怕律师当庭说出不一样的东西,怕被告人当庭翻供出状况,怕媒体关注,怕惹麻烦。不开庭,关起门来阅卷,多安全,多可控。
很多人觉得,开庭不就是走个形式?反正律师都交了书面辩护词,法官看不看,开庭不开庭有什么区别?
我告诉你,区别太大了。我做过一个受贿的二审案子,一审认定被告人受贿120万,其中一笔40万,是说被告人让行贿人把钱打到了他情人的账户上。被告人一直说,那是情人跟行贿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跟他没关系。我们上诉的时候,把情人跟行贿人之间的借条、还款记录都找到了,提交给二审法院,申请开庭,法院一开始说不开庭,我们磨了两个月,终于同意开。
开庭那天,我们把借条原件拿出来,让行贿人当庭对质,原来一审的时候行贿人翻证说没有借款,开庭的时候当着法官和被告人的面,行贿人承认借条是真的,就是借款,不是行贿。就这一笔,二审直接减掉了40万,刑期从五年改成了三年,相当于多放出来两年。
如果不开庭呢?这些东西你写在辩护词里,法官对着冷冰冰的卷宗,能有这么直观的感受吗?翻证的细节、证据的疑点,靠几页纸能说清楚吗?
顶尖刑辩律师和普通律师的区别在哪里?不是说谁能把黑的说成白的,而是我们知道,二审最大的问题不是辩不赢,是你连说话的地方都没有。你辩得再好,法官不听,有什么用?我常跟年轻律师说,你拿到二审案子,先不要急着写辩护词,先想怎么拿到开庭通知书——拿不到开庭,你所有的准备都是一半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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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开庭,你才能当面质证。一审错案,很多都是证据有问题。证据哪里有问题,你不在法庭上当面把疑点摆出来,让法官听到,让控方回应,光靠书面说“这个证据不合法”“那个证据不能用”,法官根本记不住,也不会往心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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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开庭,被告人才能当面说出自己的冤屈。我见过太多被告人,一审判了重刑,上诉说一审逼供,你让他写在上诉状里,和让他在二审法庭上对着法官说出来,冲击力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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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开庭,才能改变合议庭的印象。很多二审法官看一审判决书,先入为主就觉得一审没错,你不当面说,不把矛盾点挑出来,这个先入为主的印象根本改不了。
更关键的是,不开庭的二审,本质上就是“一审终审”。法律给了你两次审判的机会,结果第二次不开庭,等于只审了一次,当事人的上诉权就打了对折。我见过太多错案,就是二审不开庭,把错案就这样埋了,等到多少年之后再审翻过来,人已经关了十几年,人生都毁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哪一个不是二审书面审理维持的?
说了这么多问题,为什么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事还是解决不了?难道最高院不知道吗?当然知道。最高院年年都要求提高二审开庭率,2021年出的新刑诉法解释,还专门强调“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说白了,就是只有发回的可以不开,其他该开的都要开。
为什么还是不行?根子不是法律写得不清楚,是制度惯性改不了。
首先,考核机制不对。现在法院考核法官,看的是结案率,不是开庭率。你开得越多,结案越慢,结案率上不去,考核就不合格,法官为什么要跟自己过不去?反过来,你开庭开多了,出了什么问题,比如律师当庭提了新证据,媒体报道了,领导还要怪你惹事,那谁愿意多开庭?
其次,司法权的运行逻辑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很多法官觉得,只要结果是对的,开不开庭无所谓,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没必要为了个程序折腾。但他们忘了,对当事人来说,程序本身就是正义——我有话要说,你得让我说出来,你不让我说,结果再对,我也不服。多少二审之后的信访,就是因为当事人觉得自己说话的机会都没有,才一直告下去。
还有一个不能不说的原因:律师争取开庭的动力也不足。很多律师接二审案子,收了费,交个上诉状,写个辩护词,就等着出结果了,根本不会去跟法院磨开庭。为什么?磨开庭要花时间,要找承办法官,要找庭长,要找分管院长,有时候跑好几趟都不一定能成,很多律师嫌麻烦,觉得反正钱已经收了,开不开庭结果都差不多,犯不着得罪法院。顶尖律师为什么不一样?我们知道,当事人找我们,是冲着最后一线希望来的,不开庭,希望就没了一半,所以哪怕磨三个月,我们也要把这个庭争取下来——这不是跟法官作对,是对当事人负责。
我常说,刑事二审开庭,从来不是律师的事,也不是法官的事,是当事人的权利底线。一个人被判刑,他不服,他要求说说话,要求法院再好好听一听,这个要求过分吗?一点都不过分。
为什么时至今日,这还是个问题?因为我们喊了这么多年“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以一审为中心,但二审不是一审的橡皮图章,是纠错的最后一道防线。防线都不开门,怎么纠错?
有人说,现在司法改革,员额制之后,法官素质提高了,书面审理也能办好案。我不否认,很多法官水平很高,但是你再高,你不听不到双方当面对质,你怎么保证你看到的事实就是全部事实?卷宗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细节,只有当面说才能出来。
我做了二十几年刑辩,最大的感受就是:只要二审能开庭,改判的机会最少能提高三倍。不是说开庭一定能改判,是只有开庭,才能让法官真正看到案件的问题,才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时候,我们不用再问“二审能开庭吗”,法律规定的“应当开庭”真的变成常态,“不开庭”真的变成例外,那刑事司法的正义,才真的落到了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