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本辩护人特别说明:本辩护人发表的以下辩护意见并不是为被告人鲁某深作无罪辩护,也并不否定被告人鲁某深与公诉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而是由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毫无疑问被告人鲁某深的行为是应当受到谴责,但其某些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由于鲁某深本人并不懂法,其不清楚违法与犯罪的具体界限。事实上,司法人员对新类型案件的界定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如最高检批导案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的一审、二审审理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本辩护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独立辩护的职责,从证据、法律和法理的角度,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表意见供合议庭进行参考。
一、有证据证明,鲁某深在本案中的大部分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1.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鲁某深亲属委托,经过与侦查人员交流,发现涉案人员有五六十人,初步印象可能是一个涉黄、涉外的网络集团犯罪大案,鲁某深的罪行可能十分严重。但通过与鲁某深的多次会见并阅读本案的证据卷宗之后,发现本案就是鲁某深个人实施的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而且鲁某深实施的大部分行为与典型的强制猥亵犯罪行为有明显不同,属于新类型案件。
2.鲁某深自2012年大学毕业后就职于HB恒运实业有限公司,入职以来一直负责山东、广东的销售业务,案发前担任单位区域经理一职,近5年以来一直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冠军。因长年在外出差办业务,生活寂寞,出于生理需要及好奇心理驱使使其沾染上网络不良习气,并逐渐发展到冒充模特公司女性工作人员骗取女性网友不雅照片和视频。其使用的主要手段是冒充丽雅模特公司女性工作人员,以支付高额报酬引诱女性网友签订《劳动合同》,让网友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谎称只上传到新西兰给私人用户浏览不会在国内展示,实际供其自己浏览。
3.鲁某深以欺骗方式骗取女性网友不雅照片和视频的行为,当前在我国并不构成犯罪,正如以欺骗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一样,只是一种受到道德谴责的行政违法行为。鲁某深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其认识到其从网络上获取的不雅照片与视频不能在网络上传播,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但鲁某深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的某些行为超越了界限构成了犯罪,如其在与网友星辰的交往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强制和胁迫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猥亵犯罪行为在近几年属于新型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本身存在争议。如最高检43号指导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将行为人以胁迫方式从网络获取儿童的裸照认定为犯罪行为,抗诉后二审法院才予以认定。因此,鲁某深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缺乏准确的判断,其一直也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却不至于构成犯罪。
总而言之,被告人鲁某深个人实施的冒充模特公司女性工作人员骗取涉案大多数女性网友的不雅照片和视频,这种行为只是一种受到谴责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本案的基本背景。
二、被告人鲁某深对被害人田某某、白某雪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值得商榷
1.根据被害人田某某在诉讼证据第二卷11-117页的陈述,称受到鲁某深胁迫之后给鲁某深发了照片。公诉机关认定鲁某深对田某某构成强制猥亵。但辩护人认为侯的上述陈述是错误的,是在公安人员的诱导下的陈述,因为与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相矛盾。诉讼证据一卷第62-65页鲁某深以“Spring ”网名与田某某聊天记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5月15日田某某提出放弃合同约定,鲁某深称公司要求反向审核才能让公司解除合同,鲁某深认为田某某与珍丂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随便解除,并且向田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条件,鲁某深的这种行为还是一种欺骗行为而不是胁迫行为。
2.5月19日,田某某再次提出要解除时,鲁某深称自己(冒充女性工作人员)也是被公司骗了,当时下午1时许卢在微信中打出“不拍的话就会给咱们发网上了,这样咱们就惨了”的文字(详见第62页,因卷宗未标明页码,以电子版提示的页码为准)。因此,田某某被胁迫的时间是2019年5月19日下午1时许,侯被胁迫后并未再向鲁某深提供照片和视频,鲁某深也未再胁迫侯。
3.在诉讼证据一卷第83-84页,鲁某深用“Spring ”网名与白某雪“Reeee”网名的的聊天记录显示,在白某雪不想再拍摄不雅照片和视频后,鲁某深冒充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如起诉书所称“将裸照和视频泄露到网上”方式胁迫白某雪继续拍摄,而是以“这边删除我通知你”“没事没事,其实我预付款都帮你申请好咯”“这边要取消的话还需要你拍一下反向审核的照片”“我想想办法看有没有别的招”,继续用劝说性、欺骗性的言语要求白某雪继续拍摄照片视频,当然鲁某深也说了隐含胁迫意思的“这边还需要你配合一下”“不然没法删除了”的言语,但这并不是胁迫要泄露到网上。而且,在最后白某雪表示自己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时候,鲁某深回答了“行”,证明鲁某深已经不要求白某雪继续拍摄,而这个答复因白某雪删除鲁某深的符号而没有看到。而且最后,白某雪在微信上留言“你骗我”,也证明白某雪一直认为对方是在欺骗,并非对其进行猥亵。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与诉讼证据一卷57页白某雪称自己于2021年12月11日受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威胁要将其照片泄露到网上的陈述相互矛盾,白某雪的陈述不能采信。
4.辩护人认为,鲁某深冒充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以许诺高额报酬与田某某、白某雪签订《劳动合同》,谎称拍摄不雅照片及视频供国外客户浏览,但实际由鲁某深自己使用,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鲁某深在田某某、白某雪明确表示不再拍摄后,鲁某深主要行为还是冒充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以劝说方式继续对二人进行欺骗,对田某某的言语胁迫只有一次,没有后续的胁迫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对白某雪基本上没有胁迫行为。而且,田某某、白某雪一直是以为被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欺骗提供不雅照片和视频,二人原先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高额报酬,只是在发现被欺骗后无法接受,二人主要是感受到被欺骗,并没有被他人猥亵的感受。该种情况与一般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人知道行为人的身份并对自己实施猥亵的情况明显不同,二位被害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是比较轻微的,被告人鲁某深对二人实施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制猥亵犯罪的程度。
三、关于“模特美女”的事实
(一)案涉事实与典型案例事实有明显区别,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1.最高检43号案例总结了网络猥亵儿童的归罪原则,即:“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从上述内容看,在网络上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行为人需要通过网络直接对儿童实施诱骗、强迫行为,而不是通过他人对儿童实施诱骗、强迫行为而获得不雅照片和视频。本案中,鲁某深是通过冒充女性工作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欺骗儿童的监护人母亲,由母亲拍摄儿童的不雅照片视频再发送给鲁某深。鲁某深的行为不符合43号典型案例的归罪原则,一是其没有直接对儿童实施诱骗、强迫行为。二是拍摄照片视频的母亲王某娟难以认定为犯罪。
2.本案拍摄照片、视频的行为是由两名儿童的母亲王某娟直接实施,而母亲与儿童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密、私密关系,而且本案中作为母亲的王某娟还是通过游戏方式进行拍摄,难以认定为猥亵行为。三是王某娟与鲁某深没有猥亵儿童的共同故意。王某娟作为母亲在主观上没有伤害自己孩子的意图,也没有猥亵自己孩子的意志因素,故其主观上没有猥亵儿童犯罪的故意,且其目的是获取报酬,而不是帮助鲁某深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系直接故意犯罪,显然王某娟与鲁某深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案涉事实认定在证据上存在缺陷和瑕疵
虽然被告人鲁某深承认自己让王某娟拍摄其女儿的不雅照片和视频,但由于鲁某深是通过网络间接联系王某娟进行拍摄,其对王某娟是否进行了拍摄,拍摄的对象是否其女儿并不清楚,其本人也没有见过两儿童。虽然,王某娟证明照片和视频中的儿童就是其女儿。但公安机关制作的王某娟两个女儿的询问笔录中(补充证据卷),两个女儿均否认自己被自己的母亲拍摄了不雅照片和视频。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组织辨认。因此,公安机关在鲁某深手机中提取的儿童的不雅照片和视频中的儿童的身份并不能确认。
(三)鲁某深如果构成犯罪,也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两儿童母亲王某娟在此事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作为本案两名儿童母亲的王某娟,不仅没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而且为了获取非法高额报酬,被鲁某深欺骗,实施了对儿童身心健康发育不利的行为,其作为儿童的主要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与典型的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相比,鲁某深对两名儿童的身心没有造成明显伤害
(1)鲁某深没有对两名儿童进行直接的猥亵,没有直接侵害。鲁某深是通过儿童母亲来拍摄儿童不雅照片和视频,而且母亲王某娟是通过游戏的方式拍摄照片和视频,其两个女儿基本上没有感受到受到侵害,没有如最高检43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在网络上直接对儿童进行威胁而强制儿童自己拍摄不雅照片,损害结果相去甚远。
(2)鲁某深是冒充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与王某娟接触,进一步减轻了对儿童的侵害后果。王某娟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鲁某深是冒充珍丂公司女性工作人员,采取与王某娟签订合同并许诺高额报酬,骗取王某娟拍摄自己和女儿的不雅照片视频。而王某娟也一直以为是女性在与他交流,其拍摄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报酬来改善家庭生活,其不可能想到之中有性侵、猥亵的内容。
四、本辩护人对鲁某深对被害人星辰构成强制猥亵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一是鲁某深通过网络对星辰实施的强制猥亵犯罪相对于一般在线下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的犯罪,损害后果明显较轻。
二是鲁某深及其亲属愿意积极为被害人星辰提供经济补偿,因疫情原因之前未能做此项工作,现在希望法庭准许鲁某深和亲属做好被害人星辰的经济补偿,并作为对鲁某深从宽处罚的情节。
五、鲁某深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和为社会做贡献
(一)鲁某深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鲁某深到案后,一直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其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鲁某深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鲁某深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和周围邻里关系良好。鲁某深有一个非常和睦的家庭,与妻子共同养育一名男孩,与父母共同居住,家庭关系融洽。鲁某深本质较好,待人接物忠厚诚恳,与人为善,具备挽救的条件。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良好,在家人的帮助教育下,痛改前非,认真悔过。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
(三)鲁某深及其亲属愿尽最大努力对本案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
被告人鲁某深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一直表示要向包括但不限于星辰在内的本案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疫情原因一直没有实施,希望法庭能够提供时间让其做好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工作,并作为对。
(四)对鲁某深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鲁某深在本案中的行为均是在网络上实施,与线下直接对被害人猥亵行为的危害性相比要轻得多,且被害人均不在鲁某深的居住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地产生不良影响。
(五)鲁某深系公司业务骨干,适用缓刑有利于为社会做贡献
案发前,鲁某深常年负责公司在山东、广东区域的销售业务,其业务能力、创收能力很强,是公司近5年的业务销售冠军,对公司的经营具有较大贡献,如果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发挥自身业务方面的优势,继续为单位经营做贡献。而当前,因疫情和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正值国家经济形势下滑之时,需要有经营能力的人为社会创造财富,对鲁某深适用缓刑有利于其继续发挥个人经营才能,为社会做贡献。
综上,辩护人认为,鲁某深对田某某、白某雪不构成强制猥亵。关于涉“模特母女”的事实,鲁某深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检43号典型案例的归罪原则,其没有直接实施猥亵行为,而是采取上述欺骗方式获得照片视频,拍摄是由儿童的母亲王某娟以游戏获得,鲁某深与王某娟没有共同猥亵儿童犯罪的故意,且该事实的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和瑕疵。如果认定鲁某深构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两名儿童所造成的侵害远远低于43号案例中对儿童的侵害,对两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后果,而且王某娟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鲁某深及其亲属愿意尽最大努力对本案五名被害人予以经济补偿,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和安抚被害人。
综合被告人鲁某深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辩护人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这不仅有利于其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其发挥自己的经营特长。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