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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与认定涉黑案件中的职务侵占罪
日期:2021-06-26 09:19:08    点击:
                                                                                                       如何准确理解与认定涉黑案件中的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无非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属于公司、企业的财物侵吞、窃取于自巳“腰包“的行为。但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你会发现,有些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职务侵占的办案逻辑,会大大出乎你的意料,有时甚至是匪夷所思。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所有指控犯罪的事实均需证据来证明,若证明不了,则控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在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公诉机关为了达到自己的指控目的,往往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去“自创“一套关于个罪的认定理论,让人实在琢磨不透。    

       在笔者看来,关于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侦控机关应重点去发现、重点去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公司、企业财物的客观性证据,比如说书证、物证等,而不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看起来指控“证据”搞了一大堆,可什么也证明不了,反而与所要证明的目标背道而驰。
    
       笔者在某地办理一起重大涉黑案的过程中就曾碰到过类似的问题,起诉书指控笔者的当事人与另一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指控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元。然而,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证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也不能证明高达两千多万元的指控数额是如何得出的,更不能证明据以指控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笔者在法庭的发问、质证及辩论环节不失时机地向合议庭指出,所谓的指控犯罪数额纯属瞒天过海,所谓的指控逻辑严重错误,合议庭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经对控方指控证据的反向推导,笔者发现,侦控双方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竟然将公司财务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出入流水差额作为指控两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的证据,为此侦查机关还专门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让人无语。在笔者看来,作为侦控机关,通过加减计算得出的这两千多万数额确实没错,但凭此认定两被告人侵占了公司这么多钱,也未免太武断,太没有依据,太不负责任了吧?作为侦控方,是不是还应该深查一下所付出去的款项究竟用在了什么地方?为什么要支付这些钱款?支大于收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如果支出的每一笔钱都具有合法的用途及理由,那么,还有什么法律根据来指控两名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事实胜于雄辩。有证据证明,笔者当事人在公司从业期间,并没有“拿”公司的钱财,此为其一;其二,关于支大于收的根本问题,侦控方并没有一个深刻的了解与认识。其指控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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