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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飞辩护词精选|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其无罪
日期:2026-04-28 15:58:59    点击:
BC区人民法院:受被告人杨强亲属委托,就杨强涉嫌强奸一案担任二审阶段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本案案情、在案证据及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审慎研究并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没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体系,不能证明被告人杨强犯有强奸罪

(一)本案直接证据不能相互补强,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

1、纵观本案所有指控证据,指控杨强犯罪的直接证据有:被害人苗洁雅的陈述、被告人杨强的辩解及证人朱见深廖化茵燕芹的证言。有据可查的是,杨强从来没有供认自己对苗洁雅实施过强奸行为,尽管在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无一例外地将对杨强的讯问笔录视为是其对犯罪行为供述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列为控方证据。但是,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对杨强形成的讯问笔录看似控方证据,实质上属于辩方证据,因为杨强从来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其关于不构成犯罪的种种辩解反倒有利于辩方,所以理应作为辩方证据。此外,在侦查机关对杨强的讯问笔录与对苗洁雅的询问笔录中,两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细节的多个吻合之处,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杨强有犯罪行为,反而能够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完全是你情我愿,且被害人在事中完全知道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方是杨强而没有表示反对

2、被害人苗洁雅陈述虽然属于直接证据,但是不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因为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杨强对被害人有犯罪行为。在案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共对被害人苗洁雅做过两次笔录,在笔录中,苗洁雅从没有直接指控在案发当天晚上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方是杨强。至于说案发后苗洁雅选择报案,侦查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根据苗洁雅的陈述对犯罪嫌疑人杨强的锁定只是事后根据监控视频所做出的一个大概判断因为案发当天晚上,进入苗洁雅房间的男性不只有杨强还有朱见深,只是由于杨强苗洁雅的房间待的时间比朱见深长而已,再加之杨强主动承认自己与苗洁雅发生过性行为,于是侦查机关就将杨强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杨强不承认自已与苗洁雅发生过性行为,杨强也许什么事也没有可是,“承认”并不等同于强奸,杨强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据来证明,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

3、正如辩护人在一审庭审时说的那样,此案当中的三个朱见深、廖化茵、燕芹)所谓“证人”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真正证人。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必须是亲身感受案件发生过程的自然人,证人必须耳闻目睹了案件的发生过程,那些道听途说的人以及只能证明与案件具有一定联系但非关键性事实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证人。而在本案中,三个证人中无一人亲眼看到(事后从视频中看到)杨强于凌晨五时许进入苗洁雅的房间,更没有人看到杨强苗洁雅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也没有任何一人在凌晨五时许至七时许之间听到过从203房间传出声音。三人向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更多的则是带有猜测性、评判性与意见性。然而,一审判决竟然错误地认为证人证言可以与被害人的相关陈述相互印证。然而,从证据法角度看,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极低,并不能证明杨强苗洁雅有强奸行为。

4、按照证人朱见深所说,苗洁雅是他的女朋友,是在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被杨强侵犯的。辩护人在此想表达的观点是:纵观全案证据,有且仅有朱见深一人说被害人苗洁雅是他的女朋友,其他人尤其是苗洁雅都没有认可这个事情。在证据法上,这样的说法属于孤证,仅凭朱见深所说是不能予以证实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判决竟然对此作了认定(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2段第7行)。除此之外,试问,朱见深有什么证据可以断定苗洁雅在凌晨五时至凌晨七时之间仍然是不清醒的?朱见深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苗洁雅杨强发生关系时苗洁雅误将杨强当做自己了?事实胜于雄辩,朱见深不能证实以上两点。朱见深“证明”只是一些主观性的猜测与评判。反倒,在案证据证明,20228月30日凌晨五时许到七时许苗洁雅杨强发生关系时苗洁雅是清醒的也是自愿的,苗雅洁对于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方是谁是一清二楚的,此为其一。其二,在案证据证明,朱见深在提供证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证人朱见深于案发当晚没有再次返回海边沙滩与廖化茵一起寻找手机。监控还显示,朱见深是在凌晨四时十三分从202房间下到一楼房间的,而朱见深在笔录中所说其于三点左右就睡觉了的说辞与事实不符。因为若从时间上推算,朱见深分身乏术,他不存在从龙门客栈再次前往沙滩的时间条件。

5、按照证人燕芹所说,其也“认为”是杨强苗洁雅给强奸了,作出这一”的依据是从监控视频看到了案发当天晚上杨强曾经去过苗洁雅的房间并在房间待了100分钟左右。之所以苗洁雅没有反抗或者没有叫喊,是因为苗洁雅以为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朱见深辩护人认为,燕芹向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言具有猜测性与评判性,属于意见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按照廖化茵在询问笔录所说,廖化茵强奸案件的嫌疑人是杨强,但是这种说辞廖化茵靠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感知,而是道听途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询问廖化茵的时候,廖化茵已经从其他人口中初步知道了此案的被害人与被告人是谁。所以,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其不假思索地予以说出不足为奇。至于本案中真正的做案人是不是杨强杨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她本人根本没有感知,依法能不能认定她更无从知道。

7、在询问笔录中,廖化茵认为苗洁雅醉得不省人事是因为其在向苗洁雅问话时苗雅洁没有反应。可是,廖化茵到底有没有醉酒,醉酒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在案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苗洁雅在当时也许是真醉了,也许没有真醉,只是没有说话而已。同时,在对廖化茵询问笔录中,廖化茵也存在不实表述,其次,廖化茵所说部分与现实不符:廖化茵说,我出门之后就和杨强一起下楼了,过了一会,朱见深也下楼了,和我遇上了,我就说我手机不见了,朱见深就和我一起又回沙滩去找手机,还是没找到(证据在哪里)。按照朱见深的说法,朱见深说他从海边沙滩回来后三点左右就睡了。但是有证据证明朱见深四点十三分才从203房间下到一楼,朱见深哪里有时间和廖化茵一起前往沙滩寻找手机?

 

(二)本案间接证据不能形成指控证据链

1、本案中的间接证据有:病历、鉴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身份材料、情况说明、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然而,通过研究在案证据,辩护人发现,所有指控证据并不能形成指控合力,几乎没有什么证明力。何以至此呢?因为病历中的诊断情况显示苗洁雅的生殖系统至少在表象上是正常的;在鉴定意见中也没有检出跟被告人杨强有关的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苗洁雅曾于20228月30日上午八点零四分给杨强发过致谢信息而辩护人想提醒二审合议庭注意的是:杨强最后一次离开苗洁雅房间的时间是凌晨六点五十三分,六点五十三分距八点零四分仅有七十一分钟。有证据证明八点零四分苗洁雅是完全清醒的。那么,有没有证据证明苗洁雅杨强最后一次离开时也就是早晨六点五十三分苗洁雅是不清醒的,纵观本案所有证据,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具体事实,反而有证据可以证实苗洁雅在六点五十三分是清醒的。因为其知道杨强与其发生关系时杨强有说过让其睁开眼看着她这样的话,知道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有人喂它喝过水,并且知道对方在下楼时与其打过招呼。根据刑事诉讼的诉讼规则,控方应对所举证据承担证明责任,若不能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事实看,控方也确实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所以,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此事实的认定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2、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在案发当天上午也就是20228月30日上午十时许苗洁雅还与杨强相约一起吃了早餐,苗雅洁买单付费,神情与平日正常时无异。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先证后供的情况,存在严重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的情形:在苗洁雅朱见深的聊天记录中,苗洁雅曾对朱见深说:“警察对你说了没?不是你干的,是杨强干的。”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是,苗洁雅朱见深表达此层意思之时,此案尚未立案,尚未开始侦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根本无从谈起,警察凭什么断定此案就是刑事案件,凭什么断定杨强就是犯罪嫌疑人?从监控报告中可以推测苗洁雅杨强发生关系的时间在凌晨5时到6时之间,朱见深下楼的时间是凌晨四点十三分。但是,苗雅洁在事后能记得与其发生关系的是朱见深而不是杨强是否存在另一种可能——朱见深030625031733之间趁着苗洁雅半醉半醒间与苗洁雅发生了性关系,发生这层关系时苗洁雅的神智可能也是清醒的但苗洁雅从心理上并不是很愿意。在随凌晨5时至6时之间,苗洁雅又与杨强发生了关系,关于此次性行为苗洁雅是愿意的,由此,才有8月30日上午苗洁雅朱见深发质问信息一幕的出现。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被害人在事后认为案发当天晚上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是朱见深而不是杨强,是因为被害人刚被扶回房间时、睡着之前其房间里确实只有朱见深,其对被告人杨强进入其房间没有印象,因此被害人能够意识到的、在其房间里出现的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只能是朱见深。并且结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和被害人与朱见深杨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害人当晚确实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朱见深。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杨强构成强奸罪,是因为一审法院认为杨强苗洁雅房间待得时间长且杨强自己承认与苗洁雅发生过性关系,然后杨强就构成强奸。至于说朱见深,由于朱见深苗洁雅的房间待得时间短(最长一次时间是11分钟),朱见深又帮苗洁雅收拾了房间,再加上朱见深不承认自已与苗洁雅8月30日晚上发生过性行为,所以朱见深也就不是重大嫌疑对象。这严重不符合逻辑。

 

二、一审判决认定杨强构成强奸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然而在杨强涉嫌强奸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强趁被害人苗洁雅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次,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事发之前并没有矛盾,被害人不存在诬告陷害被告人的动机。然而,辩护人通过阅卷与庭审后发现,虽然杨强承认自己苗洁雅发生过性关系,虽然杨强苗洁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在苗洁雅饮酒后的几个小时之内,但是,杨强苗洁雅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苗洁雅的意愿,双方完全是你情我愿。按照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由客观到主观,杨强不构成强奸罪。

1、杨强苗洁雅发生关系前发生关系中以及发生关系后的一系列细节可以看出,苗洁雅不可能不知道与她发生关系的人是杨强杨强在笔录中说,其在与苗洁雅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其曾对苗洁雅说过“睁开眼看着我”这样的话,而且在性行为结束后其离开时也向苗洁雅说过“我下去了”这样的话,以上两句话在对的询问中都得到了印证。此为其一。其二,据杨强说,其与苗洁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苗洁雅曾向他说:强,我要喝水。”然后他有喂苗洁雅水喝。有据可查的是,苗洁雅在笔录中只认可有人喂水给他喝,但他以为是朱见深。除此之外,苗洁雅对于杨强是怎么知道他要喝水的,他是怎么与杨强进行交流的,没有在笔录中予以表达,侦查人员更没有问。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苗洁雅在法庭上拒绝回答辩护人对其的发问,导致这一问题没办法查清。辩护人认为,此中存在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就是苗洁雅在喝到水之前必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想要喝水的意思传递给杨强,而传递这一信息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时口头语言,否则,杨强是绝对不会知道要水喝的。而苗洁雅在到庭之后不接受辩方对其的询问,导致一些关键性的情节在庭审中无法查清,辩护人认为,此处应做出对苗洁雅不利的解释其三,苗洁雅在案发后依然清晰地记得性行为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其被性侵的时间段是什么,如何插入,性交体位包括哪些以及中间有无变换都记得一清二楚从客观情况看,所有这一切都是被害人的事后表达,被害人在事后还能有如此清晰的回忆,这充分说明,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神智是清醒的。其四,苗洁雅知道对方有射精以及射精的具体部位在哪里,还知道对方在射精后马上用纸巾为其进行了擦拭,而且,苗洁雅在早上醒来后还刻意用水冲洗了肚子左侧部位。五、案发前,苗洁雅知道朱见深广西人,杨强则是吉林人,二人之间的口音不仅存在地域差别而且在音频上也存在高低之分。六、案发后,苗洁雅依然清楚地记得喝酒当晚从沙滩返回酒店是朱见深杨强一起送她的,虽然苗洁雅在第二次笔录中改变了第一次的说法,说什么全程只有朱见深一人护送。但是,在案证据证明确实是朱见深杨强两人共同护送其返回酒店的。可是,一审判决对这一事实却视而不见,进而认定20228月292时30分许,是朱见深一人送被害人苗洁雅龙门客栈203房间的。

(二)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认定杨强是否存在强奸被害人苗洁雅行为,既不能只听信杨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也不能轻易相信苗洁雅对于杨强的不利之词,而应综合全案证据来审查判断。

1、根据苗洁雅所述,其一直以为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朱见深而不是杨强然纵观本案卷宗,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杨强苗洁雅发生关系时苗洁雅是清醒的,苗洁雅完全知道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杨强(凌晨五时至六时)杨强苗洁雅发生性关系后,关于苗洁雅对性关系发生过程中诸多细节的回忆与描述程度,几乎不亚于一个目睹犯罪发生过程的证人.苗洁雅在笔录中却说其由于醉酒并不知道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杨强,辩护人认为,这非常不符合常理。

2、在本案中,有据可查的是,被告人杨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杨强苗洁雅至少有过三次语言交流:第一次,杨强说:“睁开眼看着我”;第二次,苗洁雅杨强发出的想要喝水的言语—“杨强,我要喝水;第三次,杨强说:“我下去了”。辩护人认为,抛开其他因素不论,单单从三次语言交流的过程中,苗洁雅足以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是杨强而不是朱见深(五点到六点间),虽然苗洁雅事后说她一直以为是朱见深。这是因为,朱见深杨强口音存在地域方面的巨大差异,此为其一;其二,朱见深杨强的话音高低存在明显不同,朱见深的音频要高于杨强;其三,苗洁雅认识朱见深的时间是20215月,案发前,苗洁雅也不止一次去好望角海岸冲浪,苗洁雅朱见深的声音自然要比杨强熟悉。由此,基于女性对异性声音的敏感性以及苗洁雅朱见深杨强的了解程度,基于苗洁雅饮酒的时间、醒酒的时间以及发生性行为时间的因果联系,在杨强苗洁雅的三次语言交流中,苗洁雅在很大程度上是清醒的,她知道对方是杨强。然而,一审判决却轻易地否定了这个事实,理由是很难要求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通过两人声音的细微差别辨别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杨强。辩护人认为,这严重不符合常理。要知道,杨强最后一次离开苗洁雅房间的时间是8月30日的6时53分,此时,距离苗洁雅醉酒时间已过了大概5个小时,距离苗洁雅杨强发感谢信息的时间也仅有71分钟。

3、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看,本案案发实质上是违背被害人苗洁雅的初衷的。关于此,不仅从本案的报案过程可以看出,也可以从苗洁雅案发后的具体表现看出。苗洁雅在第一次的笔录中有这样的陈述:她说杨强对她造成的伤害在她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她不想追究杨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受到其他方面的压力,苗洁雅在第二天的笔录中就一反常态,表明要追究杨强的刑事责任。其次,苗洁雅8月30日早上8点零4分曾给杨强发过致谢信息,而此时间距离杨强离开其房间的时间仅仅71分钟,杨强离开时她是知道的。况且,现有证据还表明,8月30日上午10时许,杨强还与苗洁雅一起吃过早餐。然而,早餐后没多久,苗洁雅就给朱见深发了质问信息。事出反常必有妖。根据在案证据,朱见深离开苗洁雅房间的时间早于杨强苗洁雅发生关系的时间,朱见深离开时苗洁雅并不知道而杨强离开时苗洁雅是知道的,然而苗洁雅发信息质问的对象竟是朱见深而不是杨强?事实再次说明,苗洁雅明确知道杨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只是基于其他原因不想面对而已。但是,一审判决罔顾事实,避重就轻,认为辩护人关于此的辩护观点属于臆测,进而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这是严重错误的,毫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强犯有强奸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强烈建议二审法院判决杨强无罪!

注:文中敏感信息已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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