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7*24小时咨询热线:13728808944 欢迎访问苏明飞律师团队官网
专业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文章 >
苏明飞 | 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日期:2026-05-06 22:25:29    点击:
YY区人民法院:受被告人王某家属委托,本人担任王某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基本事实概述
 
依据卷宗材料及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当日随其父专程驱车前往被害人于某家中,参加被害人的婚礼庆典活动。被告人一时糊涂、临时起意,趁被害人家中人员繁杂、场面混乱之机,盗走被害人家属收存的4万元礼金。案发后,在家人劝说督促下,被告人第一时间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且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此外,被害人于某与被告人之父系多年师徒,关系融洽。得知盗窃行为人系王某后,被害人家属及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二、被告人王某具有多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事实、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SX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存在四项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量并确定合理调节比例。
 
(一)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小,建议将基准刑的减少比例调至8%
 
1、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记录。案发时刚满20周岁,涉世未深。在其成长过程中,父母因忙于生计疏于教育看管,导致其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和法律意识。此次犯罪系因小额债务一时糊涂、心存侥幸临时起意,并非蓄谋已久、精心策划,与主观恶性深、屡教不改的盗窃犯罪分子有很大区别。
 
2、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贯穿案件始终。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在看守所管教下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愿改过自新、诚实劳动。侦查阶段,其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并真诚向被害人全家道歉,坦白态度有目共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本案实际,建议确定8%的减少比例。
 
(二)被害人存在一定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将基准刑的减少比例调至5%
 
1、被害人过错系酌定量刑情节,对实现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案发时,被害人家中人员繁杂、场面混乱,其家属将4万元大额礼金随意放置于未上锁抽屉,不仅是对自身财产安全的漠视,客观上也为被告人实施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
 
2、被害人家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必要的财产注意义务,放任财产处于被盗窃的风险中,其行为与被告人盗窃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联,属过失型过错。若被害人提高防范意识,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本案也许可以避免。
 
(三)犯罪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将基准刑的减少比例调至25%
 
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未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任何危害,亦未引发任何次生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更为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告人在家人协助下第一时间全额退还4万元赃款,彻底挽回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效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SX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其家属陪同下,第一时间全额退还了赃款,完全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精神。辩护人认为,法庭在此将基准刑的减少比例调到25%比较适中。此外,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的退赔行为与盗窃后挥霍赃款、拒不退赃的犯罪分子不同,被告人主动退赃的行为,既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也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不稳定因素,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精神。
 
(四)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宽严相济政策,建议将基准刑的减少比例调至15%
 
1、被告人父亲与被害人系多年师徒,关系融洽。被害人得知盗窃行为人系王某后,无强烈追责意愿,反而主动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宽大处理,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2、双方达成的谅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虽无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结合双方特殊关系、被害人谅解意愿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确定15%的减少比例,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三、综合量刑情节调节及宣告刑、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调节、宣告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1. 根据SX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之间确定量刑起点。本案盗窃数额4万元刚好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结合SX省司法实践,建议将基准刑的量刑起点调为36个月。
 
2. 量刑情节调节:前述四项情节累计调节比例为53%(8%+5%+25%+15%),调节后基准刑为36个月*(1-53%)≈16.92个月。综合考量本案全部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在1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3. 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建议:根据SX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被告人完全具备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一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诚恳,再犯罪可能性小;二是被告人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不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被告人刚满20周岁,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可给予其在社会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量本案全部事实及被告人的各项从轻、减轻情节,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某在1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注:此案以缓刑结案 )
相关文章推荐

扫描微信添加好友
13728808944
联系电话:13728808944
联系人:苏律师
电子邮箱:13891890849@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100层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1372880894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