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若国家工作人员将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请托人,同时又从请托人处以明显低价购得另一套房产,此种以房产互换为形式的经济往来,很可能属于典型的“房产置换型受贿”。
此类行为表面上看似两次独立的房产交易,实质上则是通过一卖一买的操作,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在我看来,办案机关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不应将两次交易割裂评价,而应将出售环节的“让利”与购买环节的“得利”进行整体考量,然后再综合计算国家工作人员从中获取的实际利益差额。该差额即为受贿金额。然而,一方是否真正让利,另一方是否真正获利,被告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关键还得看在案证据情况以及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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