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走到审判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大概率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必须承认,也有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若严格遵从证据裁判原则,有些犯罪事实是不能够认定的。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
(一)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缺失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比如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的关键证据,一般都会围绕主体身份、职务行为、主观故意、涉案款物、危害结果五大核心展开,此举目的意在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关于任职文件、职责权限、身份材料、单位性质等证据,就是用来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过来,如果在卷宗材料中缺失这些关键性的材料,那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就无法证明。
(二)认定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职务犯罪的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间接证据又不能互相吻合;
根据刑诉法及监察法规定,所谓直接证据一般来讲大多都是言词证据,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书证(如明确写有“感谢关照”、“好处费”的收条),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及请托人的证言、其他关键证人的直接证言。在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中,若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发生了犯罪行为,而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那么,指控犯罪是不成立的。
(三)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
简单来讲,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要事实”,其实就是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比如被告人在供述中说:“我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收了行贿人100万元,帮他中标了。” 关于被告人收受贿赂的供述,行贿人在证言中也称:“我给了被告人100万元,他帮我拿到了项目。” 除此之外,在被告人与行贿人的聊天记录中还有记载:“钱已收到,事我会办”的言语。非常直观,谁干了什么,无需多讲。
(四)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根据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等变相肉刑,以及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若关键性的证据被排掉,指控犯罪的主框架就坍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