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缺席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指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但是,对于这样的案件,百分百的还是要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只有极少部分案件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理。具体包括:
一、被调查人逃匿,在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二、被调查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移送审理。但是,对于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委同意。
有必要提及的是,在审查起诉或缺席审判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此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应当立即中止缺席审理程序,对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按一审或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还有人问,说被告人经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才投案的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