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

7*24小时咨询热线:13728808944 欢迎访问苏明飞律师团队官网
刑事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刑事热点 >

刑事咨询热线

13728808944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13728808944
联系人:苏律师
电子邮箱:13891890849@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100层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措施在立案前后的差异
日期:2026-04-22 10:09:07    点击:
常有人问我,对于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前与立案后,监委对被调查人能够采取的措施存在哪些不同?根据《监察法》与《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立案前的初步核实阶段,监委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了解问题是否真的存在,以便为下一步到底能否立案创设条件、提供依据。在初核阶段不能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是经过批准可以通过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暂扣等措施来收集证据。
由于留置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所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一旦正式立案,意味着对被调查人的调查工作全面展开,监委在此时可以采取更为广泛的措施来查明犯罪事实。即使尚未采取留置,但以下措施也可使用:比如讯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
相关文章推荐

扫描微信添加好友
13728808944
联系电话:13728808944
联系人:苏律师
电子邮箱:13891890849@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100层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1372880894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