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经常碰到关于留置的期限及审批问题。今天,我想用最简单的语言,说清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委留置的具体期限。
根据2025年新修订的《监察法》第48条,留置期限分三档,最长可达14个月:
一、常规期限(最常见)
根据监察法第48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3+3)。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可以达到6个月。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3+3+2)。也就是说,此时对被调查人的留置时间可以达到8个月。
二、特殊情况下的再延长后的期限(极重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48条第三款,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3+3)。
读到此处,各位务必注意一下,上述“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的规定非常之重要,之所以说非常重要,是因为在新修订的监察法出台之前,关于经过叠加的留置期限,具体是14个月,还是16个月,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致实践中争议不断。直到新修订的监察法出台后,才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厘清了现实中存在的困惑。那么我们不妨再回过头来看看监察法第48条第一款是怎么规定的:监察法第48条第一款首先规定了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再次还规定了省级以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时间应当向上级监委报批;最后则规定了监委解除或变更留置措施的前提条件。由此看来,在监察法第48条第一款下,监委留置被调查人的最长时间只能是等于或小于6个月,而绝不可能超过6个月。
由此可见,经过叠加,重新计算后留置的最长期限可达14个月(3+3+2+3+3)。
三、被留置调查14个月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审查起诉后又发现有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需再次留置调查的期限计算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此时的监察法第48条第三款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的规定已无法再适用,因为此时已不是一个留置期间而是两个,所以查处两个案件的留置期限加起来最长应为28个月(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