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无罪辩护能否成功,核心在于能否打破“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依笔者二十几年的辩护经验,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审查和抗辩。
一是看行为人身份是否“合格”。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受贿罪是“身份犯”,这是它与行贿罪不同的地方。如果被调查人(受贿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不构成犯罪。比如,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所有在国企工作的人员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是看行为人(受贿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双方有没有形成受贿合意。比如说,一方在收受财物时双方并不存在具体请托事项的合意,只是基于人情往来或节日馈赠而接受财物,且所接受的财物价值在常人看来并无明显超过一般交往界限。其二,要看行为人(受贿方)在收受财物后是否及时退还或上交。行为人收下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收受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当然,何为真正的“及时”,“及时”又该如何去认定,这需要专业判断。其三,要注意区分借款与受贿的关系。在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的指控下,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与“行贿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且行为人(受贿方)在案发前主动归还借款或通过第三人代偿的,不构成受贿罪。
三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若行为人只是收受了财物,但并未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四是行为人的利益取得与职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比如说合法的劳动报酬,如果行为人付出了真实的劳动(技术指导或咨询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未侵犯到单位的知识产权,收受的也只是合理的劳务对价,不构成受贿。
五是指控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知道行受贿案件主要依赖言辞性证据定案。如果指控受贿人收受财物的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指控证据链,在案证据仅有言词证据比如说行贿人的证言,此外再没有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此时的行贿人证言属于孤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指控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此为其一。其二,若行为人的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若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剩余在案证据不足以定案,此时行为人也应无罪。
六是要注意指控的数额与情节。若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下,或者虽有受贿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由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