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被留置,工资会暂停发放,单位会按照本人原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有人问了,这属于处分吗?根据有关规定,这不属于处分,而是被调查期间的一项程序性措施。
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六类:1.党政等机关公务员及参公人员;2.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者;6.其他依法履职人员。那么,涉事者被留置后,对他们发放生活费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根据我的了解,具体的政策依据如下:
. 公务员: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拘、逮捕期间:停发工资,按原基本工资75%发生活费,不计工作年限。后续撤案/不起诉/无罪/免刑且无处分的,恢复工资并补发,期间计工作年限。提醒一下,监察法下的留置,相当于刑诉法下的逮捕措施。
. 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人社部【2012】69号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拘、逮捕期间:停发工资,按原基本工资75%发生活费,不计工作年限。后续撤案/不起诉/无罪/免刑且无处分的,恢复工资并补发,期间计工作年限。
再次是国企管理人员:根据人社部【2020】54号文——《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国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 教科文卫体管理人员: 停发工资,按原基本工资75%发生活费。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原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退休后被留置,他们的退休待遇还能继续享受吗?根据相关规定,这些人的退休待遇是要暂停的,生活费也是按照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
还有人说,监委在对公职人员进行留置前,一般都是提前有针对性的做了调查的,如果没有掌握一定的违法犯罪的证据,很少留置被调查人。这种说法基本是对的。但是,这只是普遍现象,现实中也存在个别现象,就是有些人虽然被调查一整,但其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接下来,他将被恢复待遇并补发全部工资。当然,若被判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