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就意味着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也只有到了这个阶段,辩护律师才有首次阅卷的权利。那么,对于监委刚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在律师到底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好还是先阅卷好这个问题上?可以说众说纷纭。笔者作为一个执业二十几年的面向全国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觉得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先后之分。辩护人应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然后作出决定。
在监委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的这个节点,阅卷在辩护策略与辩护方案的制定上看起来比会见重要,但是会见的作用也无可替代,具体体现在核实关键事实与建立互信上。所以,辩护人不可思想僵化,而应审时度势,将二者形成能够同时推进的“组合拳”并打好用好。
有些职务犯罪案件,为什么必须立即阅卷?因为通过阅卷,可以梳理在案证据,看清控方“底牌”,进而推测控方的指控逻辑。这是第一层面的意义。第二层面的意义,是辩护律师需要马上通过阅卷去核实涉案金额是否属实、是否有人为拔高的可能?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如存在,在审查逮捕期间,可在批捕不批捕或核减金额的问题上与检察官及时交涉,而这些论点都必须基于案卷、形成与案卷。
而对于有些案件,为什么必须立即会见?因为会见的核心作用在于核实校准和建立统一“阵线”。证据反映出的案件事实,只有与嫌疑人当面核实,才能知道口供所指向的事实是否属实,办案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指控的犯罪能否构成?其次,虽然阅卷是辩护方向的根基,但是,辩护人最终做什么样的辩护,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必须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充分告知其中存在的风险和后果。再次,对于监委调查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被留置过的,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到底经历了什么,又遭遇了什么?心理需不需要重建?信心需不需要恢复?这些问题,只能尽快通过会见解决。
有时候,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还要明白,不能一味的静态看问题,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最优化的辩护方式为当事人服务。比如说,虽然法律规定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律师即有阅卷权,但是别忘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案件虽然到了检察院,但是,部分检察院可能会以案件正处于“审查逮捕期间”为由,暂时不允许律师阅卷。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我认为不妨在向检察院案管中心提交辩护手续的同时,迅速赶往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