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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飞辩护词精选| 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应大幅从宽
日期:2026-04-28 17:50:15    点击:
按:被告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在案证据,再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从在案证据看,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1在本案中,尽管从表面来看,被告人与在泰国同处一室的其他被告人都从事在网络上招募卖淫女的行为,但是在法律事实上,他们不属共同犯罪行为,实为单独犯罪。原因在于:从表面看,他们都是为老板打工,所挣来的薪水也都是老板支付的,但是,每个人每天的招聘业绩如何,招聘了哪些人?招聘了多少人?其他人都是不知道的当然其他人也无必要知晓,因为每个人的利益只与自己的业绩挂钩,与其他人没有关系(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运输毒品中意思联络的运毒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

2共同犯罪是有共同犯意的犯罪,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尽管本案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但由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已从组织卖淫行为中被单独分离出来,并不再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去处理在本案中,几个招聘卖淫女的被告人并不存在彼此间的犯意联络,故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几名招募卖淫女的被告人在招募卖淫女的行为中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在犯罪既遂后具有重要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应大幅从宽

1、被告人201645日从武汉飞往泰国,然后于同年829飞回武汉。依据其供述以及后的行为,其不愿再犯罪应属于自动停止与彻底停止,因为其去程机票是天铁公司免费提供的,但返程机票却是自费,原因是其没有干满一年且属自动离职。其二,在回国时他还带回了自己的堂弟术,在此后再也没有去泰国重操旧业。

2、考虑到协助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那么,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继续招募并在招募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是不是犯罪中止?然而,根据刑法理论,“既遂之后无中止”—既遂是“终点”,一旦到达,就不能再倒退回“未完成”的中止状态。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具体招募了几名卖淫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但是,被告人在返回武汉前后的一系列行为至少能够证明,其具有重要的悔罪表现,这一点,是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

 

三、被告人虽然构成指控犯罪,但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系初犯与偶犯,在此次犯罪发生以前尚无违法犯罪记录而且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在侦查阶段就同意认罪认罚),从无翻供行为。此外,被告人虽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无牟利或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只是出于江湖义气

综上,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三百五十四条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贵院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两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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