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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飞 | 原判认定上诉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性无误,但上诉人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应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日期:2026-05-03 19:20:16    点击:
ZZ市中级人民法院:受上诉人李某斌委托,我担任其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斌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诉人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二审出庭检察员已明确表示上诉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而为适用缓刑奠定了基础
1、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明确表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某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赃款;二审审理期间,经查李某斌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辩护人看来,该出庭意见客观、公正地认定了上诉人的量刑情节,不仅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同时也为上诉人能够适用缓刑提供了重要的检察意见支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具有法定不宜适用缓刑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类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结合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上诉人的情形完全契合该意见的适用前提,具备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
二、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李某斌于2019年4月22日被留置,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李某1、李某3 钱款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无疑构成自首。
而自首不仅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更体现了上诉人主动认错、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被留置后,没有逃避责任、隐瞒罪行,而是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真相,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悔罪表现明显,符合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适用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该情节在量刑时贵院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三、上诉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二审审理期间,经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上诉人李某斌检举他人向黄某发行贿一辆价值74.793086万元的奥迪Q7汽车及60万元钱款的犯罪行为,相关线索经查属实,且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立案查处、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上诉人自被调查以来,始终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2、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0万元,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同时,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原审法院预交相关款项2万元,二审期间其家属又向法院缴纳相关款项10万元,足额缴清了二审判决确定的12万元罚金,进一步证明其悔罪态度坚决,愿意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3、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走上犯罪道路,系一时糊涂而未能坚守法律底线,主观恶性较小。此外,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后深刻反思,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四、上诉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缓刑适用条件:
1、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上诉人虽收受他人钱款40万元,数额巨大,但结合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未直接参与权力寻租的核心环节、未造成工程质量等问题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偶然失足,其家属积极配合缴纳相关款项,其所在社区也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帮教,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上诉人的各项量刑情节及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采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李某斌适用缓刑,以彰显法律的温度与公正。
(注:文中有关信息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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